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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2024-04-15 09:56:00  来源:中国人大网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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