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正确行使监察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建立了特约监察员制度。该制度把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既可以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保障监察权更为精准有效运行,又能切实敦促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加勤于政事、更好履行职责,彰显的是监委作为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是对“谁来监督监委” 这一时代课题的有力回应。
相较以往的特邀监察员制度,特约监察员制度的可贵之处体现在实现了多个方面的突破。一是选聘主体的突破。特约监察员制度超越以往特邀监察员由行政监察机关选聘的方式,改为与一府两院并列的国家监察委员会选聘,大幅提升特约监察员的政治地位和监察效度。
二是监察主体的突破。特约监察员制度将全国人大代表作为优选聘请人员,既契合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又契合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权力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权力属性。特约监察员还将聘请范围拓展到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这不仅强化特约监察员广泛的社会代表性,同时也为特约监察员的监察信息来源和监察角色履行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是监察对象的突破。特约监察员制度着重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监督对象,实现由谁来监督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一权力监察者的突破。
四是监察角色的突破。与以往特邀监察员相对单一的角色不同,特约监察员着重承担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监督角色,并在参谋咨询、舆论引导、桥梁纽带等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监督方面,特约监察员重点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参谋咨询方面,特约监察员对制定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出台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舆论引导方面,特约监察员借力自身的社会威望优势,发挥舆论导向传播功能,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桥梁纽带方面,特约监察员来自社会各个不同岗位,能够促进纪委监委与各行各业之间的有效衔接,进而在社会诉求传达、政策信息社会化等方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好的制度不仅在于其内容的创新价值,还在于其落地实施的实践效果。特约监察员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方案,重中之重在于形成落地有声的践行成效。
着力打造好特约监察员制度的成长平台。特约监察员由监察委员会选聘产生并受其管理,各级监察委员会无疑是践行特约监察员制度最重要的主体,监察委员会效能发挥直接关系到特约监察员制度的顺利落实。特别是县(区)级监察委员会处于四级监察委员会的神经末梢,其能否切实践行特约监察员制度将直接关系到能否打通该制度“最后一公里”。
着力厘清好特约监察员制度的职能划分。职能划分既是特约监察员制度践行的目标、方向,也是其践行有效的强力保障。特约监察员工作职能除了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之外,还需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等方面作用。
着力构建监察力量合力机制,为特约监察员监察塑造好氛围。监察力量的多元协同,有利于实现信息共享,同时也有利于铸就特约监察员积极履职的精神动力。上级监察委员会可考虑设立专、兼职监察员岗位,与下级监察委员会共同构成监察队伍,形成“上下联动、多元协同”的合作机制和监察氛围。
(作者分别为江苏省监委派驻苏州大学监察专员,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苏州市姑苏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