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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声|政府信息公开站上新起跑线
2019-05-20 07:2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张 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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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与修订前相比,新《条例》无论是立法理念、功能定位,还是制度安排、监督约束都有较大幅度调整,体现了对政府信息公开发展规律的新认识,刷新了信息公开制度的起跑线。

  制度定位新。新《条例》用“建设法治政府”替换了“促进依法行政”,一词之改,体现出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功能的新转变、新定位。“建设法治政府”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定位为依法行政之内的事物,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而不是外在的促进甚至倒逼因素。这一新定位,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政务公开的定位一致,有利于改变社会上普遍将信息公开作为倒逼依法行政乃至信访维权工具的认知和预期,卸下信息公开不应承载的“包袱”,让这项制度轻装上阵,重新出发,更好地发挥应有的制度价值。

  主体认定之新。在庞杂的政府体系内,哪些机关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行政机关”的含义,强调行政性、独立性和外部性。同时将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作为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事项,交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文件进行调整,不再参照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适用主体予以明确,澄清了对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认识,便于行政机关认定公开主体、开展监督,对于提升信息公开管理水平具有里程碑意义。

  边界划定之新。新《条例》借鉴世界各国信息公开法的通行做法,分析研究国内数百个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通过豁免条款,明确了六类情形可拒绝申请人的要求。主要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通过划定边界,使公开范围像“楚河汉界”一样泾渭分明,为行政机关保护无法公开的政府信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强了制度实施的可操作性。

  程序规范之新。新《条例》对依申请公开处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完善,明确了“收到申请”的认定办法,完善了信息公开期限规定,确定了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等,将有效规范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和行为,进一步提升办理效率和质量。需要指出的是,江苏于2018年底在全国率先制定发布了《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办理程序的意见》,为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出了探索和贡献,应结合新《条例》实施,不断提升完善,努力与新《条例》同频共振,让程序规范释放出更加持久、更为坚实的制度力量。

  民本服务之新。新《条例》有一个突出亮点,就是紧跟互联网发展的新趋势,对依托互联网强化便民服务、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作出专门规定,实现了信息公开制度在新时代的与时俱进。规定“硬核”有三条:一是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二是依托政府门户网站,逐步建立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的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三是要求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地,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法律强调权威、规范、确定等价值,法律规定的,必须言出法随,否则就要追究责任。对一些地区、某些行政机关来说,实现以上目标或许面临挑战,但新《条例》已经作出规定,就要以法治意识、底线思维严格遵守执行,说到做到,以落实规定的实际成效,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现代便捷的服务。

  监督约束之新。新《条例》明显强化了对信息公开的监督约束。改革现行年度报告制度,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截止时间作出规定,从原来的每年3月31日提前至1月31日,督促加快工作进度,加大工作力度。赋予必要的权力和工作抓手,如给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于责任人的法定处分建议权,让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与保密等法定责任同样的硬约束,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有力有序发展,与新时代一同奔跑。

  (作者为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主任)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
责编:苗津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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