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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丨法治是民营企业发展的最优营商环境
2019-05-07 07:5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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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指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我们要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从制度上而言,法治是保护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公权力的依法行使和企业的守法经营构成对所有民营企业最根本的保护,完善的法治是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最优的营商环境。

  公权力的依法行使是对民营企业最根本的保护。法治的根本要求在于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司法部门必须依法办案,一切都必须以法律为核心来运行,而不能以个人意志、部门利益、政绩要求等原因随意对待和处置民营企业。公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受到制约,方可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开稳定安全的制度环境。

  完善立法。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当前面对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和需要,应进一步贯彻落实宪法规定,树立平等保护、促进发展的立法理念,确立民营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重点围绕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税收优惠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加快推动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的立法工作机制。在全国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保障专项督查活动,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人权和产权,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规范执法。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就是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行为边界,形成法治化的市场经济。各级政府应依法规范政府职权,树立强烈的法治意识、制度规则意识、信用意识、权责对等意识、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进一步完善涉及民营企业行政执法的权责清单,厘清职责边界,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工具,建立网上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可视化,将政府部门行政权、执法权等公权力的设置与运行置于法治监督之下,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水平。推进审批制度和“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破各种“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的市场空间。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坚决杜绝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处罚等执法歧视行为。切实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服务意识,严格规范执法。

  公正司法。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不断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全方位、立体式构筑加强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涉纪涉法案件,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应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认真落实“两个坚决防止”,即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加大民营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社会主体之间案件纠纷的审理力度,依法保护公平竞争。加快甄别纠正侵害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冤假错案,将中央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政策落到实处,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加强服务。创新和拓展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行业和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机构为民营企业服务。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排查,将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矛盾纠纷作为重点,第一时间开展调处化解,既定纷止争,又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经营困难,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家讲正气、走正道,遵纪守法经营,合法合规竞争,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贡献者,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民营经济的认同度和支持率,树立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思维和价值导向。

  守法经营是民营企业最好的自我保护。与我国改革开放同步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在成立初期和发展过程中,因为资金、人力、政策等原因,有些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着违规现象,很多民营企业的自身素质与法治观念尚需进一步提高。为加强自我保护,民营企业应树立遵纪守法意识,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不做以次充好、缺斤短两、质次价高的亏心事,不干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偷税漏税的违法事。自觉坚守契约精神,依法治企、依法管理、依法经营,通过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提升企业研发创新、风控管理能力,加强海外经营的法律、税收、环保等风险与防范意识。同时,国家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家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出发,向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胸怀祖国,成就自我,努力成为推动商业文明、社会进步的优秀民营企业,向世界传递中国的力量,展示民营企业的风采。

  (作者为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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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凌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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