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要报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当前三大攻坚战之一,其中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防控金融风险需关注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在深刻理解地方金融风险内涵的基础上,以当前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改革为契机,全面推动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开展。
从风险产生的源头看,地方金融风险可界定为地方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及民间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产生的风险。防范地方金融风险需要全面思考和多方协调,以整合的视野推动各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这为我们理顺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指明了方向。一是厘清监管职责。对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边界,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中央明确保留的金融监管职权,地方政府不得越位监管;中央明确授权给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权,地方政府应当严格履职;对于中央不能覆盖的领域和机构,地方政府应当及时主动补齐短板,保证监管不留死角。二是形成监管合力。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要给予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协调解决地方金融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政府要充分尊重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权威,接受具体业务的监管指导。要打破信息壁垒,建立中央和地方间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共享信息的口径和标准,有效避免监管信息不对称。三是健全监管立法。中央层面已经形成“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架构,部分省级政府已经设立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已处在改革落地阶段,急需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对象、主体、内容、手段、责任等重要内容,细化工作程序,强化法律保障。
在全面掌握地方金融风险类型和表现形式的基础上,要综合使用各种监管手段,防范各类型金融风险交叉感染。一是融合监管资源。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积极协调地方的发改委、经贸委、商务局、中小企业局等多个部门,努力促进地方金融风险防控一盘棋格局的形成。二是把握监管重点。要关注房地产市场、企业债市场、上市公司、融资平台、政府隐性债务、非法集资等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和化解,切实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三是实施分类监管。对地方金融机构要督导其健全内控管理机制,提升自我约束能力;对类金融机构要突出行为监管,规范经营活动;对民间金融组织要严格准入门槛,防范非法活动。四是提升监管效能。进一步拓展监管外延,强化对各类监管对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不断创新监管手段,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对可疑的金融行为进行筛查、甄别和分析,提高金融监管的精准度。
防范地方金融风险要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督促其强化内控管理。一是坚持党管金融。加强地方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强化党组织在地方金融机构中的核心作用。将党的领导有效融入地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中,以党建工作引领地方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二是完善监管规则。按照逻辑清晰、操作简便、控制有力的思路,整合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条块的监管要求,提高监管政策的协调性、模式的集约性和规则的操作性,为地方金融机构有效实施内控管理提供更好的外部政策环境。三是提升服务能力。鉴于地方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面临着诸多共性问题,在内控管理上具有相似的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政策解读、信息共享、人才培育、系统建设等方面应提供有效的政府公共服务。
地方金融是国家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地方金融风险需要理顺监管体制,健全管控机制,压实地方金融机构的风控主体责任,建立从事后向事前、被动向主动、零散向整体转变的地方金融风险防范新格局。
(作者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总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