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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 |从“异烟肼”争论中看法治进步的方向
2018-08-14 07:26:00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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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是因为可以“毒狗”,很多人怕是对“异烟肼”的读音都不太清楚。自从一家自媒体上刊登了异烟肼这种抗结核药对犬只有致命作用,可以通过有意投放含药片的食物来“倒逼文明养犬,牵绳遛狗”的文章之后,迅速掀起了一场争论,正反双方越撕越凶,至今余波未平。

  首先要明确这场争论的前提:投药的对象是“不牵绳的宠物狗”。这就是说,在这场争论中,狗的身份是一种“有主财产”,然后,因为没有犬绳的约束,这些宠物狗对周围的人有惊吓和咬啮的危险。

  “药”与“狗”的众议暴露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还不成熟。不成熟在哪里?因为异烟肼对人几乎无害,因此很多人认为投放行为没有罪名。而很多法律人士已经指出,宠物犬有财产属性,针对宠物犬的有意识投药行为显然是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这是普法不够。

  有专家呼呼学习欧美国家对养犬行为的立法。完善立法,加重罚则当然是需要的,但是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即使是现存的法律法规,对这场争论的导火索——“牵不牵犬绳”都有明确的约束。

  现在几乎所有大中城市都制定了养犬条例。以《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为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违反此款的,对个人处最高200元罚款,严重的没收犬只,处最高1000元罚款。”——你看,连犬绳的长度,都是有细致规定的!

  法有明文,但实践中却极少听说有人因无绳遛狗被罚的,更不要说是犬绳不合格受罚了。这就是执法不严的问题。在犬绳问题上执法不严有历史因素,毕竟宠物犬的普及还是最近的事情,执法部门的意识还跟不上变化,执法资源投入上也存在性价比的考虑。但是必须注意到的是,现在养宠物犬在大中城市家庭中已经非常常见,由此引发的矛盾日益增多,甚至已经产生类似“异烟肼”这样的争论,如果法不严、治不密,那么,就会出现私力救济的空间。“异烟肼”就是一种非常有代表性的私力救济:公权力对无绳犬只造成的潜在危险不管,我就靠自己的力量来消灭这种危险。

  私力救济在中国文化中有悠久的传统,“侠文化”一直很发达。各种历史、文学故事中出现的侠客往往受人仰慕,实际上就是反映了老百姓遇到问题往往求不到公权力的支撑,只能转而指望“大侠”的“私力”,而“私力”往往更有效率,也更为“解气”。“私力救济”因为直接点破人群矛盾而显得“快意恩仇”,但其本身就存在合法性危机。比如说劫富济贫在道德上令人向往,而实际操作中却往往伴随着暴力伤人等行为。异烟肼毒狗也一样,一不小心就会越过法律边线。

  执法不严有可能产生的另一个后果就是“法不责众”。如果一个违法行为没有公权力约束,也无力通过私力去纠正,同时还能带来实际的便利,那么大部分原本守法的人就会慢慢地学习这种违法行为。对犬主来讲,系合格犬绳无疑是一种麻烦行为,如果长期目睹其他犬主不系犬绳的行为无人过问,显然越来越多的犬主会丢弃这种“麻烦的习惯”。更为显著的例子在交规领域,比如在出现交通堵塞时,随意压实线变道、占用应急车道等交法明文规定了罚则的违法行为如果得不到惩罚,那么这些行为所产生出来的躲避拥堵的便利就会变得极有诱惑力,而这种诱惑力对守法者来说,就是一种看得见的利益损失。长期纵容守法者的利益受损,结果只能是越来越多的人变得不守法、不道德。所以,所谓的“法不责众”其实是在长期的执法不严下逐渐积累而形成的。

  一个小小的异烟肼,就折射出普法、执法、立法等方面的不足,依法治国确实任重道远。事实上,我国的法治建设近年来发展非常快,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成型,大部分的行为规范都有了法律约束,缺乏的只是执行的力度。一旦执法力度缺失,那么立法、普法上的努力就会付诸东流,法律所固有的调节社会矛盾的“减压阀”作用也会受到严重影响。所以在重视立法程序、普法教育的同时,我们一定要给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同样的重视,尽可能封闭“私力救济”和“法不责众”的空间。 李 军

标签:异烟肼;争论;犬绳
责编:苗津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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