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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周刊·政声】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2018-06-12 07:0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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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做谈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县一级纪委监委,扬中深入推进机构、职能、人员全面融合,真正做到合编、合力、合心,全面履行、一体贯彻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加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促进全面融合,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让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狠抓自身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干部队伍。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坚持“效果”导向,转隶干部按照“全融合”要求充实到审查调查和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执纪一线力量得到加强。在教育培训上坚持“需求”导向,在全系统开展党性教育专题培训,常态化开展纪法衔接专题培训,涵盖证据认定收集、职务犯罪笔录制作、调查措施使用、留置措施适用以及同步录音录像等内容。在人员磨合上坚持“亲情”导向,深入开展家访,及时解决工作生活难题,促进思想融合和情感融合。

  紧盯职责使命,建立高效有序运转体制。以落实“1+N”工作制度为抓手,理顺纪委、监委机关职责分工。在纪检监察室试行审查调查和监督检查分设,实现职责有区分、工作有联系。充分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综合协调作用,与监督检查室建立分办意见会商和初步建议会审等制度。以“一体两翼”监督模式为载体,明确纪检监察系统内部职责定位。纪委监委作为“面上监督”,定期听取巡察和派驻监督情况汇报,对全市政治生态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分类指导;巡察作为“点上监督”,通过“巡察亮剑”工程开展机动式、点穴式、回访式监督,深入查找和发现问题;派驻作为“块上监督”,深入开展“嵌入式”监督,当好所联系单位“不走的巡察组”。以反腐败协调小组为依托,强化协同协作。在信息共享方面,建立行政处罚案件定期上报、司法判决人员月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抄送等“三大制度”;在人员陪护方面,与公安机关对接建立专业陪护队伍;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会同检察院、法院成立留置案件工作领导小组,留置案件处置过程中适时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提前介入,确保调查、处置与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聚焦精准履责,全面运用监察法赋予权限。准确把握和灵活运用“四种形态”。在第一种形态运用和普通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处置上,由镇(街、区)、派驻机构以及监督检查、信访、党风等室分担“量”的压力;对运用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留置案件,由审查调查室集中精力攻坚,实现“质”的提升。坚持“两点一线”做实执纪监督。围绕监督工作“发现、预警、提醒、教育”四大功能,突出政治生态这条“主线”,做好联系单位政治生态综合评价。抓住监督矩阵这个“合力点”,加强与巡察机构、派驻纪检组之间的信息共享,为评价联系单位政治生态提供依据;把握制度供给这个“落脚点”,围绕近年来查处的重点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在全市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筑堤行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强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等协作,推动纪委监委职能融合。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深入,需要从三个方面继续深化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条件下的反腐败工作。持续深化“三转”,开展市纪委监委、镇(街、区)纪(工)委和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落实“三转”专项督查,促进纪检监察干部聚焦主责主业、恪守权责边界。强化技术保障,完善和运用基础信息查询平台、案件信息查询平台及数据分析和恢复平台,为初查初核、快速突破奠定坚实基础,推动审查方式由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转变。准确把握监委职能定位,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严格依法使用监委权限手段,在办理留置案件过程中坚持全要素试用12种监察调查措施,在依纪依法履职上有大进步大提升。积极探索监察职能向基层、村居延伸的有效途径,赋予乡镇纪委必要的监察职能,使全体党员和公职人员都处于严密监督之下。

  (作者为扬中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巫晓辉

标签:监督;监委;制度;纪委;工作;开展;监察;人员;机关;留置
责编:孟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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