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通报7起履职类问责典型案例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树立问题导向,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肃责任追究。现对查处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 丹阳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曾金森失职、渎职问题。
2016年8月6日,丹阳市联龙五金电器厂发生火灾,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及严重财产损失,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经查,丹阳市环保局在该起火灾事故中,存在对企业的资质审核把关不严,对企业建设内容与环评不符、企业非法转包和借资质挂靠现象监管不力等问题,曾金森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存在工作失职、渎职问题。执纪审查中发现曾金森还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环保监管企业环评审批、行政处罚、项目资金争取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等其他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 句容市宝华镇村镇建设环保服务所所长陆良明工作懈怠问题。
2016年5、6月份,宝华镇村镇建设环保服务所在开展周边环境整治工作期间,对该镇仙林悦城小区菜场附近以及集镇周边的污水垃圾处置不及时,同时对该小区门口夜市油烟污染管控不力,给附近居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陆良明作为宝华镇环境卫生的负责人,对镇环境卫生整治存在畏难懈怠、整治不力、工作拖拉等问题,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 扬中市部分村(社区)工作人员在防违控违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
扬中市三茅街道指南村村委会主任张勇执行防违控违常态化巡查机制和居民建房信息日报告制度不力,对违法建设熟视无睹,默许纵容,对上级要求视而不见,对本村发生的8户村民违法建设不制止、不上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扬中市三茅街道新胜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主任解珂执行村民建房“五到场”制度不到位,跟踪管理不到位,致使多户村民超面积建房,给全市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 丹徒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主任韦培勋工作日午间饮酒,并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
2016年3月22日,韦培勋工作日午间饮酒,下午无故脱岗;酒后对媒体记者失言失态,造成不良影响;对二级残疾人证的发放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诈输社区某村民在不符合条件情况下,领取了肢体二级残疾人证。韦培勋违反工作纪律,且对二级残疾人证的发放存在审核不到位的问题,免去其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主任职务,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区残联理事长胡克明、副理事长许惠敏负有领导责任,分别受到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的问责处理。
5. 京口区四牌楼街道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问题。
四牌楼街道道署街社区党委书记、主任叶娟在参与拆迁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将镇江某公司所申报的房屋参照营业用房补偿手续上报,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执纪审查中发现叶娟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 润州区水利局工作人员执行行政处罚规定不到位问题。
2014年6月润州区水利局对两个违规码头分别给予3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后,企业未交罚款,润州区水利局水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袁根茂未履行催缴职责,造成行政处罚决定未实际履行。截至2015年11月,行政处罚罚款一直未执行到位,违规码头仍继续存在。袁根茂负有直接责任,受到诫勉谈话的问责处理。
7. 镇江新区部分工作人员未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问题。
2016年1—4月份,镇江新区团结河葛村桥国考断面水质经检测未达到考核标准,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经调查发现,造成此次断面水质不达标的工作原因是:镇江新区丁岗镇政府未履行牵头整治的职责,对辖区企业发生污染事件,造成断面氟化物超标,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镇江新区环保局和镇江新区行政执法局监管不到位,未按要求对团结河沿线雨水排口进行监测和排查。经研究,共对12名相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其中予以党政纪处理的有:给予新区环保局副局长(兼环境监察大队队长)谢伟行政警告处分、原丁岗镇镇长马文琦党内警告处分、丁岗镇环保所所长严明忠行政警告处分、中节能太阳科技(镇江)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孙勇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