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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亲姐妹闹上法庭 房子到底归谁?
2021-04-20 14:56:00  来源:扬州晚报-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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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房产之争,竟牵扯出一宗“案中案”。扬州黄姓姐妹俩因一套经济适用房产生矛盾,闹上法庭。这一套由姐姐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妹妹名下的房产,到底算谁的?近日,扬州邗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纠纷作出判决,并就案件中的疑点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房屋过户突发变故

亲姐妹的房产之争

2011年,妹妹黄二取得了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此时的黄二,虽然离婚但不离家,并不急需购房,但大好的机会不愿意浪费。于是,在和姐姐黄大沟通之后,二人商议,由黄大出资、以黄二的名义购买相关经济适用房,等到可以交易过户的时候,再将房屋由黄二名下过户到黄大名下。

就这样,姐妹二人很快办好了相关手续。黄大累计向黄二转账20余万元用于购房,并且支付给了妹妹一定的酬谢费,相当于从黄二手中买到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俗称“房票”。

两年后,该经济适用房成功交房,黄大在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一家子住了进去,并且,保管着这个房子的相关产权证明等材料。

几年后,当姐姐提出过户的时候,妹妹不答应了。因为当初20余万元购买的这处房屋,已经涨至100余万元,涨幅超过了70万元。面对如此巨大的差价,黄二要求姐姐一家搬出房子。姐姐一家也要求黄二返还当初的购房款20余万元,并且要求赔偿房屋涨幅差额70余万元。

2020年10月,妹妹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姐姐一家搬离房屋。案件审理过程中,姐姐又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相应的购房款及房屋增值差价等,邗江法院受理案件后,将两案合并审理。

庭审过程中,姐姐黄大坚称当初是“借名买房”,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表示,“当初只是借妹妹的名来买的房,实际出资和居住都是我。”而且,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虽然登记在黄二名下,但一直在黄大手中保管。

对此,黄二表示,双方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情,更没有“借名买房”的协议,房屋所有权应以房产部门的登记为准,“我只是向她借钱买了这套房,并且将房屋借给她居住而已。”

根据证据明察秋毫

认为借名买房属实

法院认为,黄大和黄二是亲姐妹,在发生矛盾之前,双方关系好,存在“借名买房”的感情基础;而且,从办理手续、装修房屋及保管相关凭证等情形来看,如果是妹妹“借房”给姐姐居住,又怎会将所有的材料交给姐姐保管呢?这显然极不合理;同时,从多份录音资料中可以得知,妹妹黄二曾就如何补偿黄大进行了商谈。综合证据之后,法院认为姐妹二人确曾“借名买房”。

法院认为,依据相关规定,本案中,黄大、黄二之间的“借名买房”行为无效,故对于黄大依据合同占用的房屋,应当返还给黄二,对黄二要求黄大返还占用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黄大提出的要求黄二返还购房款、购房契税、不可移动装饰装修价格2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近日,邗江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黄大在一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给黄二;黄二将购房款、购房契税、不可移动装饰装修价格共计20余万元返还给黄大。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彻查妹妹买房资格

法院认为,本案中,黄二因离婚而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但其离婚不离家,取得购买资格后予以转手变卖获利,存在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可能性。于是,在本案判决生效后,邗江法院向扬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黄二购房资格重新审查。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因酬谢金、房屋增值差价的审理与审查结果相关联,故在该案中暂不处理,待审查结果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对于房屋增值差价根据双方的过错予以承担,“对于酬谢金,根据是否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决定是否收归国家所有。”

市住房保障中心称

“房票”不得随意转让

昨日上午,记者联系了扬州市住房保障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将依据司法建议的相关内容,对黄二当时申请购房的资格进行审查,如果确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要求其按照一定的商品房标准补齐购房差价。

“对于经济适用房而言,必须要购房者本人居住,如果并非本人居住,我们默认入住者为承租方,会要求承租方尽快退房,谁的房子由谁来住。”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对于黄大等购买“房票”的人而言,其虽然主张出资购买了房屋,但是该主张没有依据,在法律上也无法保障自己购房权益,存在一定的风险,“‘房票’不得随意转让,无论是转让者和购买者,都扰乱了社会秩序,不仅自身权益无法保障,而且损害了他人利益。”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汪洋 记者 林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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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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