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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监控想看就能看? 商家能否进行人脸识别?
2021-03-20 10:27:23  来源: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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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扬州市公安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扬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新规将于4月12日起施行。
  针对遍布城市各个角落的视频监控网络,这一新规在维护公共安全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办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法治空白,对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扬州已有25万余台
  公共视频系统监控网络是把“双刃剑”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重点部位进行视频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截至目前,我市已初步建成公共视频系统监控网络,摄像机已达25万余台,广泛应用于社会管理各个领域,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打击犯罪、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一把‘双刃剑’,因缺乏统一的制度性规范,该系统在建设、应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亟待解决。”扬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周晖表示。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监控布局不合理,监控设备不能发挥作用以及传输、使用不规范,存在信息泄露、侵犯公民隐私等现象,《办法》提供了规范性制度保障。”周晖介绍,《办法》共三十五条,既明确责任主体单位,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的整体规划和建设范围加以规范,也对信息采集和流程时间进行管理。
  既要安全又要隐私
  该装的地方要装,不该装的地方不能装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虽是一种公共信息,但也涉及个人隐私,若安装设置不当,会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究竟哪些场所的摄像头是“该建未建”,哪些又是“不该建乱建”?如何平衡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办法》均予以明确。
  《办法》第八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重点部位,应当依法依规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其中包括:党政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重要新闻单位,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电信和邮政单位;大型能源动力、水利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等设施以及油库、加油站、加气站等服务提供单位和重要物资仓库;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或者经营场所;金融机构、拍卖行的营业场所,金银珠宝、玉石等经营场所;机场、港口、口岸、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枢纽,公共交通车辆、客运车辆、游轮等交通工具;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等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内陆江河湖治安复杂水域;商贸中心、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广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会议会展中心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特种行业、互联网上网服务、物流寄递存储和运营、娱乐等治安复杂场所;住宅小区、停车场(库)等公共部位以及应急疏散场所等。
  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安全,《办法》明确了禁止安装监控摄像头的场所范围。《办法》规定,禁止在旅馆客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区域和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同时,《办法》规定,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获取、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
  与市民密切相关
  查看有流程,商家不得人脸识别
  日常生活中,遇到私家车在小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发生碰擦,或者小孩或老人走失、贵重物品丢失等情形,市民都想及时查看现场视频资料。对此,《办法》规定,查阅、调取、复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应遵守这些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函或法律文书;履行相关登记手续;遵守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举个例子,如果自家汽车在小区被刮蹭了,能否自行前往物业公司调取监控?规范的流程是什么?
  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需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警,由民警与物业公司方面进行沟通,按规章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
  为避免信息滥用对公民隐私造成侵害,《办法》还规定,当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个人特征、机动车号牌等行踪轨迹的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
  再如,近期人脸识别被商家滥用的现象引发广泛关注。一些商家安装了人脸识别摄像头,客户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抓取了重要的人脸信息。那么,商家是否可以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
  对这个问题,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支队民警徐恒松表示,根据《民法典》及《扬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允许,获取、复制、删除、修改、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基础信息或者视频图像信息等行为都是禁止的。“商家采集他人生物特征信息要征得被采集人的同意,出于保护隐私权的考虑,商家不可安装人脸识别系统。”
  另外,一些市民为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在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这样的做法可行吗?
  徐恒松指出,普通市民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而安装摄像头,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是合理合法的。“一般来讲,普通摄像头只对着自身或者获得允许的特定对象,无可厚非。” 通讯员 裴雨 记者 黄静

标签:公共安全视频;商家;人脸识别;图像信息系统;图像信息
责编:张慰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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