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裴雨 记者 黄静
为规范我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昨天上午,扬州市公安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扬州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4月12日起施行。针对遍布城市角落的视频监控网络,这一规章在维护公共安全与保护个人隐私间划出清晰的界限。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重点部位进行视频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截至目前,我市已初步建成公共视频系统监控网络,摄像机已达25万余台,被广泛应用在社会管理各个领域,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打击犯罪、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一把‘双刃剑’,因缺乏统一的制度性规范,该系统在建设、应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亟待解决。”扬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周晖表示。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监控布局不合理,监控设备不能发挥作用以及传输、使用不规范,存在信息泄露、侵犯公民隐私等现象,《办法》提供了规范性制度保障。”周晖介绍,《办法》共三十五条,既明确责任主体单位,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的整体规划和建设范围加以规范,也对信息采集和流程时间进行管理。
记者注意到,为平衡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办法》第八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重点部位,应当依法依规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其中包括党政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重要新闻单位,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电信和邮政单位等。
专家表示,《办法》的出台,将弥补我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法治空白,对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情况严令禁止
1.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安全,《办法》明确禁止安装监控摄像头的场所范围。根据《办法》规定,禁止在旅馆客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区域和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办法》同时规定,未经允许,获取、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者,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为避免信息滥用对公民隐私造成侵害,《办法》还规定,当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之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个人特征、机动车号牌等行踪轨迹的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
这些疑问帮您解开
问:遇紧急情况需查看公共安全视频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生活中,遇到私家车在小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发生碰擦,小孩或老人走失、贵重物品丢失等情形,如需查阅、调取、复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应遵守这些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函或法律文书;履行相关登记手续;遵守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问:如果自家汽车在小区被刮蹭了,调取监控的规范流程是什么?
答:当事人需向辖区派出所报警,由民警与物业公司方面进行沟通,按规章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
问:商家可以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吗?
答:根据民法典及《办法》的规定,未经允许,获取、复制、删除、修改、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基础信息或者视频图像信息等行为都是禁止的。商家采集他人生物特征信息要征得被采集人的同意,出于保护隐私权的考虑,商家不可以安装人脸识别系统。
问:市民在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可行吗?
答:普通百姓安装摄像头,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是合理合法的。一般来讲,普通摄像头只对着自身或者获得允许的特定对象,无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