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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新版“物管条例”施行 明确业主大会召开条件
2021-01-01 10:28:00  来源: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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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起,新版《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部结合扬州实际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分别从业主、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细节如何落实?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负责人表示,将出台“1+X”配套细则,保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落地。
亮点1:明确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筹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成立难、会议召开形式单一、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运作不够规范等,是我市物业管理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
目前,扬州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不到总数的四分之一。《条例》突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责任,明确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费用标准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建筑面积和业主户数等因素制定。
针对业主委员会组建及运作,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门槛”;强化业主委员会的信息公布义务,并作了时间要求,便于接受监督;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的禁止性规定,以及违反这些规定所产生的后果。
亮点2: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做到常年公布并及时更新;“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情况”等内容,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公布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亮点3:多措并举解决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费用问题
基本物业服务是市委、市政府针对老旧住宅小区的一项民生保障工作,在我市推行已有十余年。
《条例》提出多措并举解决基本物业服务费用问题。首先,业主应当根据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和标准交纳物业费,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二级收费标准。其次,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以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公共收益,用于补贴物业费。再次,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以及利用公共收益补贴物业费后仍然不足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补助。
延伸
“1+X”配套细则正在完善和细化
在此前召开的《条例》实施动员会上,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处长聂春扬介绍,下一阶段,将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扬州市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细则》《扬州市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指导手册》等一系列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对《条例》进行补充和强化。同时,充分做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实施动员,为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提供保障。 记者 羌伊然

标签:条例;业主大会;扬州;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
责编:张慰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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