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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学校周边小区成校外培训机构“重灾区”
2018-10-25 09:59:00  来源:扬州晚报-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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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近日,《扬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许可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正式下发,首次明确了11条办学场所条件的刚性标准,对办学场所的房屋性质、房屋面积和位置、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安全防护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过去,不少培训机构深藏在居民住宅区内,此次“意见”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居民住宅作为办学场所,办学场所必须有消防合格证明和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扬州市居民住宅办学情况如何?记者进行了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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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走访

  学校周边小区成“重灾区”

  记者走访扬州市部分小区了解到,近年来,许多人都盯上了课外辅导这块“蛋糕”。为了减少投入,部分市民更是直接在家中开课,只需添置几张桌椅即可。采访中,记者发现,学校周边的小区成为校外培训机构开设的集中区,“毛笔书法”“课外辅导”等标语在居民家窗户上清晰可见;更有甚者,在单元门前设立戗牌。

  “我们小区里有个幼儿园,部分家长没有时间接送,直接在小区里报了晚托班。”西区市民王女士表示,这些机构有没有资质、食物是否符合标准都不得而知,但给小区居民造成最大影响的还是噪音,“一到四五点,小孩子的哭闹声就不间断,吵得我们头都疼。”

  市民刘先生也反映,之前有人在小区内开设篮球训练班,霸占了小区的篮球场,最终有人向物业举报,才阻止了这一行为。

  记者在走访中获悉,许多隐匿在小区内的校外培训机构,除了制造噪音、侵占居民设备、缺乏资质的问题,还涉及占用业主车位、影响小区安全、恶化邻里感情等方面。“这些机构大多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消防安全相关设施。另外,在接送过程中,孩子发生意外,该谁来承担责任?”采访中,不少居民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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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诉苦

  没有执法权,直呼难监管

  对于小区开办培训机构导致的种种问题,许多居民坦言,一般情况下会找物业协调。不过,大多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只是服务企业,并不是执法机构,这本就不在物业企业的管理范畴内,所以面对业主的投诉,他们只能尽量上门劝阻;如果对方态度坚决,屡教不改,他们只能向执法部门举报,寻求帮助。

  “其实这个问题要靠大家共同监管。”西区某小区项目经理表示,部分居民看到开设培训机构有利可图,就擅自改变自己的住宅用途,“我们要是上门规劝,对方还气势汹汹,直指房屋是自己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此外,还有一些居民搬离小区,擅自出租房屋,也不向物业备案,只要在不危害房屋的情况下,甚至都不管租客如何使用,“我市对于租客是否需向物业备案也没有硬性规定,因此我们很难对这些机构进行管理。”

  采访中,淮左郡庄园的物业人员告诉记者,不少家长选择小区内的辅导班或者晚托班,都是因没有时间带孩子,在刚刚过去的暑假和“十一”小长假,这种需求更是暴增。“今年7月,考虑到这些特殊情况,我们与所在社区共同开设兴趣班,包括辅导孩子作业,宣传扬州文明有礼相关知识等,反响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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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门

  居民住宅办学,市民可投诉

  不少居民认为,“房子是我的,如何使用是我自己的事”。这种观念是否正确?相关条例其实早就明确否定了这一想法。

  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同时,该条款还补充道:“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而《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对此也有同样规定。

  未征得周围邻居同意就擅自利用小区住房,收钱授课的培训机构其实并不合法,如果小区居民发现类似情况,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反映。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市教育部门表示,如市民发现有在居民住宅、工业建筑、半地下室、地下室和其他不适合办学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地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可向所属地教育主管部门职成科反映。

  通讯员 尹玉婷 记者 陈晨

  新闻延伸

  办学场所11条刚性标准

  不得租用或借用公办中小学场地办学;租赁场地的,须签订租赁合同;办学场所必须适合办学,应当具有安全性、独立性和相对稳定性,能够满足教学需要;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工业建筑、半地下室、地下室和其他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办学场所必须有消防合格证明和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儿童(培训对象不满14周岁)用房不得超过3层;办学场所应当设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监控、配备安全防卫器材,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教育培训机构同一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教育培训机构,同一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有食堂的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教育培训机构增设教学点的,新增教学点相关标准要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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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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