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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报骗提公积金典型案例
2018-06-12 14:3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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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6月12日讯 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报一起骗提公积金典型案例:宝应县10名在职员工通过“黑中介”,伪造虚假购房合同与房产销售发票,用于套取住房公积金,累计达86万多元。为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扬州出台新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人员10年内没法使用公积金贷款。

  典型案例

  10名员工骗提公积金86万多元

  “黑 中介”潜逃5年终被抓

  2013年,蒋某某在宝应县城区散发、张贴小广告,宣称能够“正规、快速办理提取公积金”,事成后收取提取公积金总额10%-20%范围的手续费。宝应县某单位在职员工吴某某等10人根据小广告联系上蒋某某,并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身份信息等材料,由蒋某某办理了虚假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吴某某等10人利用虚假材料在宝应县分中心办理、支取了个人住房公积金。他们提供虚假发票共九张,票面金额合计4758716元,个人住房公积金累计被套取866000元,犯罪嫌疑人蒋某某等人从中非法收取手续费83000元。

  “东窗事发之后,宝应分中心在申请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套取公积金的涉案人员进行严格处理,包括向所在单位通报情况、诫勉谈话、资金追回和账户冻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年6月份,套取资金已被追回,宝应县公安部门对蒋某某上网追逃。

  今年5月28日,宝应县公安部门在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配合下,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卫星社区A3幢101地下室将潜逃近5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一举抓获。5月29日,宝应公安部门将其押解回宝应,现羁押于宝应县看守所。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治理措施

  违规提取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严重失信者10年内没法办公贷

  为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日前,扬州规范改进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市区提取额度每月最多不超过1500元/套;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及时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扬州市区域以外的缴存职工可即时提取。

  “这次我们还优化了提取审核流程,退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提取业务将适时实行网上办理。”上述负责人介绍,通过长期观察,他们发现了少数人员违规提取公积金的惯用伎俩,比如: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亲属共同购房,等等。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5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退休提取除外),10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一律向所在单位通报。

  通讯员扬金管记者陈晨

  【相关新闻】

  三部门下发通知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企业降低缴存比时限延长

  本报讯(通讯员扬金管记者陈晨)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日前下发通知,要求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昨天,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该文件进行了落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2016年曾出台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降低后的缴存比来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该政策到今年4月30日结束。

  日前,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将这一时限作了延长,我市将进行贯彻落实,将执行期继续延长到2020年4月30日。2018年5月1日前已经建制缴存的企业单位,连续亏损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2018年5月1日后新开户缴存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仍执行5%,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但是,缓缴并不意味着不缴。“缓缴时间仍为一年,缴存比例下限为5%,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要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负责人徐建国提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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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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