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wxgetmsgimg_副本.jpg
扬州今年408人危险驾驶被查 此类行为一律“顶格严查”
2017-08-15 09:2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1
听新闻

  中国江苏网8月15日讯 交通秩序大整治对于重点违法行为一律“顶格严查”。为进一步震慑交通违法行为,昨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布今年以来查处的危险驾驶案件相关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今年以来,全市共办理危险驾驶案件408起,查处涉案人员408人,已有333人被判处刑罚。这些危险驾驶案件,全部为醉酒驾驶。

  【典型案例】

  案例一

  醉酒驾驶无牌三卡撞了人

  4月14日,杨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与刁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射阳湖镇落潮村原小学处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刁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宝应县交警大队民警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检验,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0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最终,他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二

  醉驾被查抗拒执法打伤民警

  4月7日,丁某醉酒后驾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二轮摩托车,从高邮市郭集镇孙巷一户人家出发,经郭集路时,与前方掉头的由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警方接警后发现丁某涉嫌酒驾,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但他拒不配合,警方便将丁某强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丁某抗拒执法,致民警手指关节损伤,经鉴定,民警伤势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经对丁某血液送医院检测,丁某酒精含量为253.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后丁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碍公务罪,被高邮市人民法院批准逮捕。

  案例三

  醉驾撞车纠集他人殴打民警

  3月29日,韩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邗江南路高架桥下(中德输送公司北侧),与在邗江南路高架桥下(中德输送公司北侧)的蒋某某发生碰撞,致对方受伤。

  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韩某某逃跑出约300米左右,后被民警控制。在此期间,以韩某某同事侯某某为首的4人,对处警民警推搡、殴打,阻碍民警执法,帮助韩某某逃跑未遂(韩某某、侯某某在明知交警执法时多次推搡、阻碍执行职务,涉嫌妨害公务,两人分别被开发区分局扬子津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经血检,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9mg/100mL。韩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四

  醉酒驾车撞伤人后逃逸

  1月28日,张某驾驶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邗江区汊河街道运西路戚桥高架桥东侧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仇某发生碰撞致其重伤后驾车逃离现场。

  邗江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很快锁定嫌疑车辆,并敦促驾驶人张某于当日23时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检测其体内血液的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驾标准(97.1mg/100ml),且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4月25日,被告人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案例五

  女司机夜间醉驾被查获

  2月27日,市交警四大队民警在支队酒驾整治统一行动中发现郭某某(女)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万福西路漕河岗时,口中有酒味,经吹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2mg/100ml。

  后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4月17日经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郭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

  【警方说法】

  对醉驾、超员等“顶格严查”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存在如下行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

  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提醒,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将严重威胁驾驶员自身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广大交通参与者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目前我市正在进行的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中,对此类违法也是重点打击,一律“顶格严查”。

  相关数据表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是最高发的危险驾驶罪类型。酒驾、醉驾机动车社会危害性大、后果严重,行为人将付出沉重的违法成本。通讯员 祝隽 记者 刘宁

标签:驾驶;顶格;危险;某某;行为;民警;丁某;今年;一律;醉驾
责编:贾晓君 崔欣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