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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购物将有三重保护 会议推介商品享7天反悔权
2017-06-22 09:1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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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赵天

  中国江苏网6月22日讯 随着网络购物、邮政购物、海外代购等一系列新兴的非现场购物形式的逐渐普及,消费者在购物时如何维权成了一大热点和难点。7月1日,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从建立先行赔付制度、不宜退货需确认、明确商品完好标准等方面,为消费者提供“维权利器”。

  经营者未提供联系方式最高罚5万

  “7月1日实施的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会给非现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设定更多义务,”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按新《条例》,非现场购物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如果未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的,工商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非现场购物有了三重“紧箍咒”

  据悉,相较于新《消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道“紧箍咒”,新《条例》又增加“先行赔付、不宜退货需确认、明确商品完好标准”三重“紧箍”。新《条例》不但规定了经营者应履行义务信息核验、实情告知、承担责任等义务,而且要求非现场购物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建立先行赔付制度。

  同时,针对非现场购物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根据国家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过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环节,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新《条例》明确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的“完好”标准,其规定: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的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会议推介销售商品也享7天反悔权

  此外,新《条例》特别规定,非现场购物除网络、电视、广播、电话、邮购外,还有会议推介。这就将老年人比较钟情的健康讲座类营销,纳入了非现场购物范畴,享有7天反悔权。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的,工商部门也可对商家进行处罚。

标签:江苏省消费者;现场;购物;条例;商品;三重;权益;消费者;退货;经营者
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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