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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燃气新规发布 总存量超100千克应设气瓶间
2017-06-09 09:5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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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人员检查液化气管道是否漏气

  

  煤气罐与灶台太近,安全隐患大

  中国江苏网6月9日讯 近日,省住建厅、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的公告。市燃气办负责人介绍,这一文件的出台非常及时,也很有针对性。对于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来说,具体应如何操作?本报邀请市燃气办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

  燃气事故逐年下降

  餐饮场所事故所占比例较大

  去年6月6日凌晨4时多,市区东花园路上发生惊险一幕,一家饭店疑因液化气泄漏发生爆炸,随后起火,里面还有6只煤气罐,隔壁农贸市场内的几只老鹅被烧死,一邻居正在家中熟睡浑然不知,所幸被隔壁卖油条的摊贩叫醒,躲过一劫。

  去年8月16日11时30分左右,市区东圈门一家牛肉汤店内,发生一起液化气爆燃事件,导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正在现场进行燃气检测的工作人员受伤最为严重,身上大面积烧伤。

  市燃气办负责人介绍,虽说这些年我市燃气事故呈逐年下降趋势,但由于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比较频繁、用气量大、液化气存储量大,发生燃气事故的比例相对居民用户多,占到了大头,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也比较严重,加强对餐饮场所用气安全的宣传,以及提升安全用气意识,刻不容缓。

  总存量超过100千克

  餐企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根据《要求》,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规定;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另外,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高度不低于2.2米,房间内无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液化石油气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供气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使用瓶装液化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总容积小于等于2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2米。气瓶组总容积大于2立方米小于等于4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5米。

  按标准配消防器材

  安装可燃气浓度探测装置

  《要求》还对用气场所做出规定,餐饮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用气场所放置的钢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米。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施。用餐场所严禁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

  对于燃气设备设施,使用燃气前后,必须检查燃气器具是否完好、燃气开关是否可靠,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报修或者更换。气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检测标牌内容完整、清晰,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供应多台燃气灶具,应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燃气主管道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时,应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不锈钢波纹管的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没有接口,不锈钢波纹管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

  安全用气操作指南

  餐企要牢记“七禁止”

  如何确保餐饮企业用气安全,《要求》也提出了具体的意见。每次点火前,要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使用时保持空气流通,不要离人,使用后关好燃气总阀。每天营业结束前,要指定专人检查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气断,严禁在夜间无人的情况下用气熬汤。

  对于餐饮场所,安全用气还必须做到“七禁止”: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禁止使用燃气明火取暖和使用明火查漏;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以及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禁止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记者 姜传刚

标签:燃气;气瓶;场所;使用;餐饮;专用;应当;禁止;安全;建筑
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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