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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不动产证书发放破12万本 卖房不能高于备案价
2017-06-09 09:2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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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6月9日讯 今后我市普通商品住房价格销售行为将更为规范,记者昨从市物价局获悉,我市《关于明确市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事项的通知》正式出台,根据新规,144平方米(含)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开发企业代收代办费用由购买者自愿选择,合同外不得收取费用。

  据市物价局通知明确,市区(包括江都区)实施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住宅,包括市区(含江都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所有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其中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除外。

  凡在扬州市区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备案手续。其中首次备案的开发企业,还须同时填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表,单独销售的车位、车库、储藏间(阁楼)建设成本和精装修房的装修成本单列,中央空调、集中供热、地源热泵等建设成本单列。

  我市还要求,开发企业向价格部门进行住宅价格备案,需最终确定到户销售价格,即“一房一价”。开发企业公示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均价及相应的“一房一价”,不得通过居间服务、补充合同或其他任何形式变相提高销售价格。开发企业需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价格以及项目容积率、车位配比等相关信息,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公示,所有方式的公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开发企业未出售、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其租金或者销售价格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开发企业应当公示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标明由购房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已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同时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及其资质、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前期物业服务相关事项。

  落实“一价清”制度。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开发企业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太阳能、通信、有线电视工程,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以及面向所有业主的配套设施等建设费用,应当全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

  物价部门再次重申,开发企业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房价过快上涨;不得使用虚假的、不规范的价格标示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购房者。

  原标题:我市发放不动产权 登记证书突破12万本

  扬州网讯(记者 乔国军)“市区(不含江都区)已经发放各类不动产等级证书12万多本。”记者昨从我市召开的“放管服”改革督查推进会上获悉,去年6月12日起,我市市区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以来,截至今年5月底,市区不包括江都区在内,目前已发放各类不动产权证书12万本、登记证明6万多份。

  目前,市区共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32个(其中联合窗口17个)。而通过“联合预审、一窗受理、联合收件、串并联审核、一窗出证”的工作模式,将不动产登记工作时限压缩到15个工作日。其中,抵押登记压缩到10个工作日,注销登记、查解封登记、异议登记为即办件。

标签:价格;扬州不动产;企业;开发;销售;住房;备案;商品;登记;证书
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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