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22日讯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你有没有留意过中介给你签的是什么合同?有没有过被二房东“摆一道”的遭遇?昨天,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江苏省工商局制定《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示范文本)》,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分租给第三人,不得擅自增加租住人数。同时,19日出炉的我国首部针对住房租赁和销售的法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对租房行为进行了规范。
二房东骗租陷阱
【案例】 两大学生花7600元买了教训
记者从消协了解到,二房东转租房屋骗取租房人钱财的投诉并不少见。去年6月就有两位大学生被二房东骗走7600元。这两人都是应届毕业生,准备合租房子,看中一套房子后,便拨打网站上“房东”的电话,然后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及押金7600元。当两人准备找“房东”拿钥匙时,却发现他已经无法联系上。
消协人员提醒,一些骗子会先支付少量租金租下房屋,然后在网络上发布租房信息,转而将房屋租给被害人,与其签订长期租赁合同,提前收取大量租金后就消失。
【示范文本】 二房东不得擅自转租分租
《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示范文本)》,就弥补了一些租房合同的漏洞。比如合同开始就要写明房屋产权人是谁?房屋性质是住宅还是商用?房屋有没有抵押情况?同时,要求中介方要核查房屋权属的真实性,这样就有利于识破二房东的身份。
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示范文本)》还规定了房屋租赁的用途:是住宅还是商用?居住人数最多不超过多少人?如果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就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分租给第三人的,或者擅自增加租住人数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条例规定】
自然人转租达一定规模,要办工商登记
19日,住建部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针对二房东转租他人住房违规经营等市场乱象,意见稿规定,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对于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意见稿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标准,并明确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房东随意涨房租
【案例】 房东说涨房租就涨房租
租房中房东随意提价、“一言不合”就被赶、押金说扣就扣的情况也不少见。市民孔先生租了一套房,已经签过合同,房东却突然要涨价。
对此,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告诉孔先生,可以不理会房东的要求。有合同约定的交易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在已签订的合同之外进行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才能确定,单方面要求变更合同是不合理的。
【示范文本】 押金须如数返还承租方
按照新的《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租金标准必须明确,是按月、季、半年还是整年收取,租金是多少?同时还约定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对于水、电、气、电话、电视费、物管费等12项收费,必须明确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缴纳。
对于押金,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以及承租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承租方。
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损坏,承租者应通知出租人维修;因承租者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的,承租者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规定】 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针对上述这些租房“乱象”,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
意见稿提出,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通讯员 赵宏祥 记者 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