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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扬州获“人参专卖权” 最贵时1两参卖400两银
2017-04-10 10:2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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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4月10日讯 人们都知道,在我国,香烟、食盐是国家专卖商品,然而人参也是国家专卖品却很少有人知晓。昨天,市档案专家魏怡勤告诉记者:人参专卖就发生在清代,扬州属于四个专卖城市之一,在《清宫扬州御档》一书中,有关扬州售卖人参的奏折共45件,展示了清代数年两淮地区人参销售的一段历史,揭开了人参专卖的历史之谜。

  顺治初年发“专卖令”

  扬州成为四座专卖城市之一

  据相关史料记载,清宫廷对人参钟爱有加,从人参的种植开采、分配、使用到出售,几乎都由皇室统管。人参作为皇家独享的宫廷用品,还是朝廷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魏怡勤说,对于人参的销售,清廷控制得相当严格。从清初开始,朝廷对人参实行了类似于今天的“专卖”政策。顺治元年(1644)八月,清廷出台了“专卖令”,对人参销售进行严格管理,全国只允许四个城市销售,其中含扬州,还有南京、济宁和临清。

  谕旨称:……但小民恃贸易为生,未便禁止,惟当设立科条,使之遵守。以后人参只许于南京、扬州、济宁、临清四处开肆贸易,一应满汉人民或商或贾各听其便。倘市易不平致行抢夺以及亏直勒买等项,地方官即执送京师治罪。

  这件清朝初年档案,虽仅一百余字,却清晰记载了清初朝廷实行人参销售管理的情况:

  一是开诚布公,阐明清廷在人参销售上采取的疏堵结合政策,提出“未便禁止,惟当设立科条”。二是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确定开放南京、扬州、济宁、临清四地为公开贸易之域,不论是商(行商),还是贾(坐商),也不分满人、汉人,都允许销售人参。三是强化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地方不法之人欺行霸市等行为。四是明确地方官员的职责,对违犯“科条”之人,“即执送京师治罪”。

  乾隆年间变动大

  1斤参最贵时涨到1440两银

  乾隆朝,扬州地方官员经常向朝廷呈报人参定价销售等相关事宜。如在乾隆三十四年(1769)四月《奏报领到参斤已经估值变价事》一折中,两淮盐政尤拔世向朝廷详细呈报了人参变价销售的过程。从中可以看到,清廷对于人参发往地方销售各环节管理的相当严格、地方官员和商人对此事的重视以及人参不菲的“身价”。

  值得一提的是,乾隆四十五年(1780)与三十四年(1769)相比,人参价格上升的幅度较大,同样的四等参,从每斤800两银涨到1440两银,上涨了近一倍。根据现有奏折可以推断出,朝廷奉发扬州售卖的人参,每年至少一次。尽管各地上缴的人参变价银在朝廷年收入中不占主要份额,但作为内务府的一项固定收入,其数量还是很可观的。

  1两参卖400两银

  嘉庆中期人参售价陡升

  魏怡勤分析多份奏折发现,清廷奉发各地变价售卖的人参,总体价格相对稳定。从乾隆朝到同治朝,涉及五朝的近百年里,仅见乾隆和嘉庆二朝,人参价格有所上涨。人参的价格能在数十年里不变,甚至一代又一代仍保持着相对稳定,其本身就反映出朝廷“内殿”对它的依赖程度。

  人参售价陡升现象出现在嘉庆中期。嘉庆十二年(1807)正月,人参销售价格,朝廷奉发的四等参已从此前的每斤1440两银,陡升为每两400两银。另外,人参的计量单位,从过去的以斤计算,改为以两计算。

  清末地方拖欠参银严重

  摊派银两每年为4000两

  自顺治初年到嘉庆、道光时期,朝廷人参销售政策受经济形势的影响而摇摆,但仍一直延续着专卖制度。

  随着康乾盛世的渐行渐远,到了道光末年(1850),由于清政府镇压农民起义,还要抵抗外国军事侵略,消耗了巨额军饷,加之战败赔款等,财政支出形成了入不敷出的窘困局面。而作为奢侈品的人参,销售势必受到影响,地方官员以及商总们即使想讨好皇帝,无奈也拿不出银子。道光朝的多份奏折中就提到了地方拖欠上缴朝廷人参销售银情况。

  让魏怡勤感慨万分的是,清朝的盛衰转折,居然也反映到了小小人参上。从咸丰五年(1855)起,每年摊缴人参款项,已从关税内拨解了。

  到了同治年间,清王朝内忧外患,其摊派银两的额度由嘉庆、道光时期的每年20万两左右,锐减至每年四千两。上缴人参销售银的由盛转衰的状况,正是清代朝廷财政状况匮乏,乃至整个社会走向没落的一个缩影。

  通讯员 扬档轩 记者 张旭

标签:人参;扬州;销售;朝廷;专卖;清朝;地方;1两;400两;乾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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