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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城镇居保下月起登记缴费 一般居民个人缴400元
2017-03-20 10:2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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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3月20日讯 记者昨天获悉,市区2017年度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将于4月1日起全面启动,集中登记缴费期与往年一致,为2017年4月1日—6月20日,参保缴费流程及缴费标准与上年度一致。

  参保人员如何缴费?可享哪些待遇?记者昨邀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解读,提醒广大居民密切关注,按期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切勿因错过集中登记缴费时间而影响待遇享受。

  登记时间

  4月1日-6月20日

  市区2017年度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将于4月1日全面启动,集中登记缴费期与往年一致,为4月1日-6月20日。

  新申请参保居民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一英寸免冠彩色照片(16周岁以下不需要提供),前往户籍所属社区办理申请、登记,经区级经办机构确认后,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前往就近的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纳保费。

  在此期间出生的新生儿可由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和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户籍所属社区办理当年度及新年度居民医保申请、登记手续。

  已参保居民(续保人员)直接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前往就近的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纳保费。

  缴费标准

  一般居民缴400元

  如何缴费?缴费标准仍然按照老年居民个人缴300元,一般居民个人缴400元,少儿及新生儿个人缴80元的标准执行。

  持有有效的《扬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1级或2级)以及《特困职工证》的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但须在首次参保时或由缴费人员身份转变为个人不缴费的特困居民身份时,持相关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属社区登记或变更,经区经办机构确认;续保的由区经办机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名单逐年比对提交。

  待遇享受

  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集中登记缴费期内完成参保手续并缴费到账的,于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集中登记缴费期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当年度及新年度居民医保申请、登记并两年度均缴费到账的,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在集中登记缴费期后,因户籍新增、户籍新迁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确有困难的,只要符合参保条件,均可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及缴费流程参照新参保居民执行。

  错过集中登记缴费时间而补缴的续保人员从补缴费到账次日起3个月后至当期医保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因断保办理补缴续保手续的有效时间为当期医保结算年度起始时间起半年内);其余人员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一个月后至当期医保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

  待遇标准

  去年起增加“门诊诊察费”报销

  从去年开始,多了“门诊诊察费”这一报销内容。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校学生持医疗保险证)在扬州城区公立医院改革单位门诊就诊,由统筹基金报销门诊诊察费6元/人次。

  在门诊统筹方面,老年居民和一般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在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就诊,一个医保年度内100元-500元之间医保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50%在院端刷卡结算。

  门诊特殊病种方面,门诊特殊病种分为一类(恶性肿瘤须放化疗、血透、血友病及肝、肾器官移植);二类(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起付标准统一为500元,一类门特费用结算类同住院;二类门特在医保规定范围内费用报销70%,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

  住院方面,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校学生持医疗保险证)到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凭卡(证)在院端直接结算。一个医保年度内,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医保规定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医保规定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75%。

  目前,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一级、二级、三级和转外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50元、300元、600元和800元。其中,参保的在校学生,少儿、新生儿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50元。

  记者 锦岭

  新闻链接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对象

  具有市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市区居民;市区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此类参保人员由所在学校于9月1日至10月15日集中办理登记、申报手续)。

  市社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解释,社区居民包括:

  1.少儿:未就学的未成年居民,包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登记的新生儿;

  2.老年居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无固定经济收入,没有退休金或养老金的。需说明的是,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

  3.一般居民:除在校学生、少儿、新生儿、老年居民以外,既无用人单位,又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4.特困居民:持有《扬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的城市低保人员,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相关人员。

标签: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居保;年度;人员;城镇;个人
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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