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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保安室变身童装店美甲店 物业用房能否出租商用?
2017-02-21 10:0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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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2月21日讯  “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擅自把物业管理用房租给他人,请问这样合理吗?房子的产权性质有没有改变,还属于我们全体业主所有吗?”近日,陆续有小区业主向本报反映,小区物管房摇身一变,成了童装店、美甲店和裁缝店,损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

  保安室成了童装店美 甲店

  业主投诉

  “之前明明是保安在里面值班的物业服务用房,怎么摇身一变成了童装店、美甲店和裁缝店?”江都明珠山庄的姚女士说,不少小区业主对此不满,保安是小区的“守护神”,保安室怎能说改就改?

  为此,记者咨询了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李经理。李经理介绍,他们是2016年才开始接管这个小区,姚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但他们也被老物业“坑”了。“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占地面积有300多平方米,老物业在时已经租出去了一部分,并签订相关合同,目前这几家商铺都还没有到合同约定日期。”李经理表示,姚女士投诉的物业服务用房不是保安室,只是之前给保安使用的,目前他们已重新选址,确保小区安全。

  问题该如何解决?李经理表示,估计要等这些店铺租约到期后,他们才能和业委会共同商讨规划,“我们肯定不会侵害业主权益!”

  多个小区物业用房被商用

  记者探访

  类似江都明珠山庄的情况不在少数,金轮星城的葛先生就反映,“我们小区的物业用房成了装潢公司。”东方名城五期业主李先生表示,物业公司擅自将物业服务用房出租给舞蹈培训室;晶福园小区的王女士也投诉,物业公司利用物业服务用房摆放麻将桌等。

  然而,业主和物业公司各执一词。上述一家小区的物业项目经理表示,有些业主缺少缴费意识,物业费空缺需要填补。另外,业委会活动需要经费支撑,物业服务用房本就可以用作经营。

  【两点追问】

  物业服务用房可否用作经营?

  须经业主同意,收益归全体业主

  上述物业项目经理的说法是否正确?“物业服务用房在小区建设规划之初即已明确,业主可以通过规划图,判断物业用作商用的部分是否为物业服务用房。”市物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2016年施行的《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物业服务用房有明确规定:“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办公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等用途,不得买卖和抵押。若用于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在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内,如果物业公司要将物业服务用房出租商用,需经过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该负责人介绍,出租收益的70%需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中,剩余的30%可以用于补贴物业费;如果小区已经成立了业委会,物业需要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并公示,至于收益分配,需要依据双方的合约而定。

  违规使用如何处理?

  失信行为将录入信用档案

  该负责人介绍,为了约束物业公司行为,杜绝物业服务用房被违规使用,我市《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推陈出新,从负责小区管理的项目经理抓起。《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小区物业项目负责人如果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那么,这一失信行为将会录入其信用档案,同时录入其所属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

  《办法》还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书面告知业主核查结果。”

  通讯员 许雅珉 尹玉婷 记者 羌伊然

  【外地案例】

  物业用房被开发商出租

  业主众筹打官司索回

  去年12月,打了3年多官司,武汉市江汉区东方帝园小区业主终于告赢了开发商,索回小区物业用房,正在等待法院执行。昨日业主们高兴地告诉记者。

  东方帝园小区大量公共场所被开发商擅自出租经营,其中包括小区门口一处300多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被出租经营。有业主粗略估计,月均租金有2万多元,小区公共收益损失很大。

  怎样要回本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收益呢?业主们向开发商处索要未果。开发商认为已经按照规定交付了足够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此处房屋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3年前,东方帝园业主们集体讨论后决定,一起众筹资金请律师打官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查明,小区开发商将8号楼南面物业管理用房加层改造成一栋2层楼,经过城管行政处罚后保留使用,国土规划部门查实,该房实际用途为物业管理用房。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业主。判决开发商将该房交由东方帝园业委会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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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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