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管有明通讯员王蓉)从入职到离职仅用了一天的时间,劳动关系是否算正式建立?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该不该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近日,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当事人吴女士获得赔偿2000元。
吴女士通过网络招聘方式应聘本市一家技术服务公司,经面试成功入职。入职当天,吴女士按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随即开展工作。中午就餐时,性格开朗的吴女士与同事闲聊了一下公司的考勤方式,没想到下午就被部门主管约谈,说是她中午和同事谈话的内容可能泄露员工信息,被告知公司将不再录用。
一天之内从获得工作到失去工作,吴女士不解而又伤心。再三协商无果后,她向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并向姑苏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中心受理案件后,立即指派律师葛婉玉承办。随后,律师按吴女士面试、入职、离职的时间顺序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补充,并通过录取通知书、入职协议、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与客户通话记录、下班打卡记录等形成证据链,佐证其入职当天即向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
葛婉玉律师表示,吴女士在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当天属于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吴女士刚入职一天,并不存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无故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支付赔偿金。最终,吴女士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吴女士2000元作为赔偿,弥补因公司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