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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将于元旦起施行
2019-12-31 14:58:00  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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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将于明天起施行。昨天,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该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该条例是苏州第一部专门为保障残疾人权益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共8章42条,在预防和康复、教育和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在康复费用补助方面,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外,对六周岁以下的残疾未成年人的康复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并逐步推广至十四周岁;对十四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残疾未成年人的康复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在残疾人教育方面,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适龄特殊教育需求儿童少年实行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含职业高中)的十五年免费教育。

  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一人的,应当至少安排一个岗位按照有关规定定向招录残疾人。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在场地、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条例还明确政府应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给予补贴和扶持,为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培训。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明确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社保参保补贴,还规定了残疾人医疗、托养服务、住房等方面的生活救助制度。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残疾人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即重度残疾人进入旅游景区、公共活动场所时,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等;残疾人本人合法驾驶汽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二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享受学前三年教育至高等教育阶段教育补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生活和护理补贴;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享受信息(流量)补贴;残疾人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保费享受政府补贴;下肢残疾人购买、更新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电动轮椅车享受补贴。(记者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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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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