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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可按新标准领取待遇 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完成调整
2019-12-23 15:24:00  来源:城市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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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完成。调整后,相关人员各类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记者近日从苏州市社保中心获悉,符合调整条件的人员,通过原定期待遇发放方式补发调整差额。自本月起,可通过原发放渠道,按新标准领到有关定期待遇和补发待遇。

  此次调整,对象包括2018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各类工伤定期待遇调整标准,一是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其中一级伤残增加271元,二级伤残增加243元,三级伤残增加237元,四级伤残增加235元;二是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类,分别调整为3922元、3138元、2353元;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8元。

  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对市区统筹范围内符合条件的366人的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156人的生活护理费、435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人均增加239.04元/月;生活护理费人均增加216.25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增加88元/月。(苏报融媒记者 邵群)

标签: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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