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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兄弟抓阄决定85岁老母亲安置问题 结果被告上法庭……
2019-10-10 16:47:00  来源:看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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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苏州专稿 文/沈珍珍 通讯员/ 艾家静】

  年逾八旬的老母亲有三个儿子,因动迁政策老人只能靠一户安置,于是三兄弟决定抓阄,结果老母亲随二儿子。原本以为问题完美解决了,没想到老太太并不满意,还告到了法院……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今年85岁的苏州市民何某与丈夫共生育了三个儿子,分别为大民、二民和小民。2014年,何某居住的房子要征地动迁,根据政策,何某只能靠一个儿子安置,于是兄弟三人协商采取抓阄的方式来决定老母亲的靠户安置问题。

  “我们商量好,母亲的30平方米安置房作价10.5万元,由抓阄得到的人出资,三兄弟平分。”据三兄弟陈述,抓阄时三人及各自的爱人都在场,最终是二民抓到了,也就是说,老母亲要跟随二儿子一起生活。

  很快,一份动迁安置协议出炉,甲方是何某,二民及其爱人为乙方。协议约定,甲方安置房随乙方共同安置,甲方长住乙方户;甲方生老病死均由兄弟三人共同负担;二民支付大民和小民各3.5万元。

  但是,何某对抓阄结果非常不满,因为老人家之前一直跟随大儿子居住,之后也一心想跟随大儿子生活。于是,何某将三个儿子一起告到了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安置协议,自己继续与大儿子共同生活,由其照料,二儿子与小儿子承担赡养费。

  “对于采取抓阄决定的方式,事前并没有获得老母亲的同意。”庭审中,被告大民陈述,协议中何某的签名是由二民代签。不过,三位儿子均表示尊重母亲的想法,并且实际上母亲现在正居住在大儿子家里。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如今,何某年事已高,生活上需要人照顾,并且没有足够的生活来源,三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应该承担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关于原告要求随儿子大民生活,由二民、小民支付赡养费的请求,三被告均表示尊重母亲的想法,并且原告现也实际居住在被告大民家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二民、小民应承担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因承担原告的赡养费是三被告共同的义务,现原告选择随被告大民居住,仅向被告二民、小民主张赡养费,为原告自主权利的行使,但被告大民应承担的赡养费部分也应在原告的主张中予以相应的扣除。根据原告和两名被告的实际收支、生活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由被告二民、小民每人每月付给原告赡养费400元。

  关于原告主张撤销动迁安置协议的请求,法院认为,因该拆迁协议的签订影响拆迁安置户表中人员的共同利益,拆迁安置房的分配为被告二民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原告可以在提供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

  “本案中,原告何某已经85岁高龄,身为弱势群体,该判决充分考虑了老年人的自由意志,在子女众多的情况下,她有权选择与谁一同居住,其余子女给付赡养费,判决充分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案件承办法官李慧惠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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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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