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晨民)垃圾不能乱丢是常识,但是垃圾能一烧了之吗?邱女士就因为“看着地上脏”,点火焚烧了垃圾和枯叶“摊上事”了。日前,虎丘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点火引发火灾的案件。
5月12日午饭刚过,虎丘区一处林地突然起火。接到报警后,两辆消防车出动,火势被及时控制。经勘查,火势发生在一大型工地旁,位于路边绿化带内侧一片树丛中,焚烧后的草地上一片灰烬,旁边几棵树的叶子也被烧焦。过火区域东西最长18米,南北最长30米,过火面积约540平方米。
人为纵火还是其他原因引发的火灾?警方很快在报警人邱女士身上找到了答案。据邱女士交代,案发当天天气比较热,她想到附近的水库去游泳。“以前很多人到这里游野泳,去了才发现水库被填平了,变成了工地。”邱女士正准备回家,她在路过一处林地时,发现地上很多碎纸和枯枝烂叶。“我把这些垃圾和树叶堆起来,就用随身的打火机点着了。”没想到,火刚烧起来,突然一阵风吹过,把火苗吹向周边,火势迅速蔓延。虽然慌了神的邱女士跑到附近的工地提了一桶水,但是这桶水根本就是“杯水车薪”。邱女士赶紧拨打了119。次日,公安机关以放火罪对邱女士进行刑事拘留。5月20日,该案移交虎丘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认为,邱女士看到地上枯树叶、废纸巾,认为“地方脏乱”,将上述杂物放在一起点燃烧毁,其目的在于清除垃圾废物,而非放火危害公共安全。
林业部门实地勘察并确定了焚烧地块属于林地范围内,不过该区域的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检察官认为,点火地点位于“无立木林地”的一处空地,明显有别于“有林地”,客观上火势蔓延的可能性较小。在着火后,邱女士到工地借水灭火,又拨打119报警,有积极的救火行为。
“点火对象、地点、环境、动机等多个方面,反映她未能预见到火势会扩大,在火势蔓延后,也没有积极地追求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是过失而非故意。”承办人最终认定邱女士为失火罪,并非放火罪。邱女士主观罪过是过失,其失火行为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最终检察机关做出不逮捕决定。(本文感谢虎丘区检察院檀杉杉万伟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