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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三大社保政策调整 居民基本养老金提高
2019-07-01 10:04:00  来源:吴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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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我区社会保险政策融入苏州、接轨苏州的推进之年。吴江区人社局在近日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明确,我区从今天起调整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征地保障等相关政策。以下记者就三大政策调整逐项解读。

  调整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本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分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调整两个部分。

  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方面,分别明确了以下5项调整内容:

  一是从2019年7月1日起,符合吴江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并办理居民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如下标准领取居民基础养老金:本区户籍满20年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人每月480元;本区户籍不满20年且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每人每月380元。其中,吴江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根据“吴政规字〔2011〕14号”及其配套文件确定。

  二是2019年6月30日(含)之前已按规定领取吴江区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统一调整为480元/月。

  三是2019年6月30日年满65周岁不足70周岁、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自2019年7月1日起每人分别增发5元/月、10元/月、20元/月、30元/月。此外,较去年的政策新增了65周岁以上高龄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增发,符合省市的相关要求。

  四是从2019年7月1日起,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亡故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统一调整为3000元。

  五是从2019年7月1日起,取消基础养老金项目内设置的“缴费年限养老金”。

  在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方面,则明确了参保人员申请参加我区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筹资标准和待遇计发原则,以及为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调整设定了过渡政策。

  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本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调整2019年度吴江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下限由2660元/月调整至3020元/月,预期实现2019年7月全区企业社保平均缴费负担较去年同期不增加;缴费基数上限由21963元/月调整至16842元/月,也将进一步减轻部分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第二,2019年7月1日起,吴江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3020元/月,可设若干个档次,最高不超过16842元/月。也就是说,按最低缴费基数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每月需缴纳604元,医疗保险需缴纳286.9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5元/月,合计895.9元/月。

  第三,调整2019年度吴江区企业参保职工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下限,相关标准统一调整至3020元/月。

  第四,自2019年度起,调整吴江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政策。其中,按规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标准接轨苏州,其他人员参保仍按吴江区原规定执行。

  调整征地保障政策

  本次征地保障政策调整包括社会保障资金标准和社会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两个部分。

  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的调整有以下三项内容:一是明确吴江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2018年度苏州市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420元)20%(按月折算540元)计算确定。二是明确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批准的征地项目,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资金(82566元)推算置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4047元/月。三是明确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置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确保2019年4月15日后,相关通道平稳衔接。

  社会保障待遇标准的调整则有以下三项内容:

  2019年7月1日起,吴江区被征地农民(不含领取定额待遇的人员)养老待遇项目统一调整为养老补助金,标准为每人792元/月。同时,按规定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待遇或缴纳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人员,按规定享受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48元/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将其个人账户中非政府补贴部分的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今后,仅限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2019年7月1日起,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不含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基本养老金下限),具体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不足1年的尾数按1年计算,下同)1190元,16年1200元,17年1210元,18年1220元,19年1230元,20年及以上1240元。实施人员范围和资金来源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9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亡故发放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调整至3000元。

标签:居民补充养老;政策;养老保险
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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