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余杨)昨天,我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今后,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需按照标准进行核减。
本次《指导意见》旨在全面加强农村住房规划管理,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用地保障,规范农村住房勘察设计,加强农村住房施工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审批流程。
规划发展村庄内的农村居民,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已批准的村庄规划翻建住房,一般村内的农房建设由各地制定相应政策并规范管理。要根据宅基地管理和村庄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建筑高度原则上以二层为主,建筑形式体现苏州传统建筑风貌。
农村住房建设坚持“一户一宅”,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须按照标准进行核减。为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未来我市还将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积极推进“三优三保”,规范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建房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进行施工图设计。各级住建主管部门需组织编制农房建设方案图集,免费供农户选用,倡导农户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苏派民居”。建房户需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设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承建人要加强现场施工管理,采取必要的围挡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