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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法院助民营企业家及时赴进博会 当事人致信表感谢
2018-11-27 10:09:00  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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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进博会落下帷幕不久,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黄延杰意外地收到了一封案件当事人陈某寄来的感谢信。原来,黄延杰法官在面对一起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执行案件时,依法而人性化执行限制消费令的相关规定,使陈某得以按时赶赴上海参加进博会,从而使陈某及其所在企业的工作得以正常运行。

  陈某现供职于知名民营企业A公司。此次上海进博会期间,陈某作为A公司的代表,计划参加11月5日举行的进博会开幕式,并在进博会期间参与某交易团的签约。然而,就在他购买高铁车票时,却被告知,由于法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措施,因此他目前不能购买高铁车票。匆忙中陈某赶紧去了解情况。原来,自己的前东家民营企业B公司被起诉后没有履行生效判决,而自己虽然已经离开了B公司,但其前东家一直没有去做法人变更登记,陈某迄今仍是B公司登记的法人。因而,陈某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他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了解情况后,陈某立即联系此案执行法官黄延杰,说明自己离开B公司后,已多次要求B公司完成法人变更登记,但确实因为自己的过失,这一变更没有及时进行。现在,自己因被限制高消费而无法购买高铁车票,但又赶着去上海参加进博会,所以想向法院申请暂时取消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等会议结束后,他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也可以继续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黄延杰告知陈某,因为目前他仍是B公司的法人,法院对他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为他详细解释了如果要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的基本条件。

  陈某对法官说,他购买高铁车票的费用,用的是自己的财产,并未动用B公司的财产。作为证明,他随即向法官出示了个人账户的转账记录。黄延杰查证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具体规定,通过系统单次解除了对陈某的限制消费令,从而使陈某顺利买到了高铁车票,并如期参加了进博会。同时,黄延杰也提醒陈某,会后要立即进行法人变更登记,以免影响其以后的工作和生活。(记者邹强通讯员梁月)

标签:限制;高消费;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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