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是某奶制品公司员工,1985年参加工作,2018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于2018年6月30日办理退休手续。
其后,赵女士因2018年度的年休假问题与单位产生了争议。赵女士认为,自己累计工作达到33年,单位应当在其退休前给予15天的年休假。由于单位未安排其休年假,应当支付30天的工资作为年休假补偿。奶制品公司则认为,赵女士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有足够的时间休息,因此单位无需安排其休年休假。为此,赵女士申请仲裁,要求享受15天的带薪年休假。
员工退休当年,能否享受年休假?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仍然有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最终,仲裁委支持了赵女士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