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27日讯 昨天,由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该院首例民事公益诉讼,在江苏省丁山监狱开庭并宣判,六被告(包括三名个人、三家公司)一审被判处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费用3200余万元。据了解,该案件赔偿额,创下了苏州大市范围内,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额的最高纪录。
据悉,从2014年7月到2015年2月案发,被告人徐某通过船运的方式,分批将2700余吨废酸运至京杭运河尹山斜拉桥附近一家已停产公司,通过渗漏的方式偷排进运河中,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徐某在2016年2月,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理清污染链上每个环节、确定污染事件中涉及的所有相关责任人后,2016年11月,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方振检察官介绍,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机关往往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对实施污染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当污染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污染的实施者会受到刑事处罚。实践中,常有污染事件的部分实施、参与者因为达不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标准而逃脱处罚,从而修复环境污染对生态造成的损害需要的资金无法落实。
如今,在法律的授权下,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污染者的环境侵权责任,并用损害赔偿资金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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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事、民事三管齐下
2700吨废酸偷排运河案追责记
□苏报记者赵晨民
这是一起发生在2014年至2015年的污染事件。污染实施人已被判刑。然而,除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外,还有什么办法全面追究污染者责任,最大程度消除污染对生态的损害,一直是苏州检察机关的检察官们放不下的事。
2015年下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相继出台,这为检察院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公共利益开辟了一个新途径。昨天,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法槌落下的那一刻,对这起环境污染事件的追责也实现了行政、刑事、民事的全覆盖。
京杭运河水质莫名超标2700余吨废酸漏进河中
2014年6月,环保部门在京杭运河的监测站陆续发现,在尹山斜拉桥附近的河水水质不定时会出现超标的情况,然而对周边一圈正在生产的化工企业进行排摸后,并没有发现污染源。环保部门加大了巡查力度,初步怀疑是有人在偷排。
2015年1月底,一家名为旭东科技的公司进入了环保部门的视线。早在2013年底,该公司就因为污染环境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然而每当该公司沿河停靠货船时,附近的水质就有明显的污染迹象。经查,这些货船并没有直接向运河中排放任何东西,只是往该公司沿河废弃的反应池中运输副产酸(俗称废酸)。深入调查发现,这家企业的反应池是漏的。至案发时,他们已累计以渗漏的方式向大运河中排放了2700余吨废酸。
名为购买实为补贴处置
废酸几经倒手非法偷排
根据调查,浙江一家源头化工企业在日常生产中会产生大量废酸,秋泽公司从这家企业以每吨一元的价格购入。该公司则补贴给秋泽公司每吨140元运输费。虽然秋泽公司有买卖这些废酸的资质,但并无处置的资质和能力。于是秋泽公司又将部分废酸转手给周某,每吨补贴90元。周某又将废酸转手给了徐某,每吨补贴22元。
就这样,从2014年7月到2015年2月,徐某一共从源头企业运送15船次的废酸,根据货单显示累计运输废酸达2921吨。同时,徐某租用了旭东科技京杭大运河边的反应池,在明知反应池有渗漏、破损的情况下将大量废酸输入池中,最后造成了这一污染事件。
谁去诉?谁被诉?追偿过程一波三折
实施污染的徐某在2016年2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整个环境污染链条上,徐某只是末端一环。这条链条上的其他各环,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巨额的环境修复费用更不应该让全社会买单。此时,检察机关向苏州两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向有关各方索赔。然而两个组织均表示无法胜任诉讼。
正当诉讼主体身份无法确定时,公益诉讼迎来了新的契机。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相关政策相继出台,苏州成为了试点地区,苏州市检察院成为了对该案最合适的诉讼主体。当案件顺利进入起诉阶段后,被告源头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审判管辖权的异议。经过法院审理,苏州作为环境污染所在地具有管辖权。
检察院则认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均与严重环境污染事件息息相关,各方的行为均存在过错,且互相关联、相互结合,共同造成了京杭运河污染事件发生,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赵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