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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租公寓”迎发展好时机 苏州鼓励个人住房租赁消费
2018-05-11 21:0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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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5月11日讯 “长租公寓”将迎来发展好时机了。近日,我市公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意见》旨在贯彻落实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意见》从保障供地、培育主体、鼓励和支持个人消费、强化管理和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措施来发展和完善我市的住房租赁市场。

  目前该《意见》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6月4日。

  大力培育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奋斗目标。《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的制定和出台,旨在进一步提高和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建立和完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意见》首先明确了我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同时,从社会治理的高度,加强对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租房和买房都是实现住有所居的途径。但多年来,各地房价涨幅远超租金涨幅,导致租金与房价背离。数据显示,我国一线城市和二三线城市的租金收益率从2016年开始便一路下滑,一线城市的租金收益率在1.5%左右,二三线城市的租金收益率也不足3%。

  租金与房价背离、城镇化衍生租赁需求、楼市调控导致部分购房需求转为租赁需求、单身群体衍生的租赁需求、居民观念转变出现的租赁需求等使得当前的租赁需求暴涨。而从目前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从更深层次上来看,这些问题主要与住房租赁市场的不完善密切相关,尤其是租赁市场的供给端存在较多问题。

  据此,《意见》首先从培育租赁市场主体入手,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培育一批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经纪、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拓展租赁业务范围,并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融资支持等政策保障。

  在扶持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方面,《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集中式住房租赁业务,特别是要培育发展目前市场上正在兴起的“长租公寓”专业租赁企业。市级层面上明确1至2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集中式住房租赁业务的试点。市区可通过遴选方式选择8至10家租赁企业作为市政府指定的市场化分散式规范化区域住房租赁示范企业,各县(市)亦可选择2至3家作为县(市)租赁平台。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专项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扶持住房租赁行业中的优秀企业。

  加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供应

  在大力培育租赁市场供应主体的同时,我市还将通过保障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房产新建改建租赁住房,将部分公租房、定销商品房、动迁安置商品房等存量住房调整为租赁住房向社会出租等方式来加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供应。

  在保障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方面,将新增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调整部分地块出让竞拍规则。对部分地块出让报价超过市场指导价一定幅度后,设置竞配建租赁住宅,将原来按照“一次报价”最接近平均价原则确定竞得人的方式调整为按竞配建租赁住宅面积最多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为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意见》明确,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存量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用房进行住房租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租赁期间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过渡期满后可根据新用途和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在住房租赁需求较为集中,且已建或在建公租房、定销商品房、动迁安置商品房等已满足保障需求的区域,可将部分公租房、定销商品房、动迁安置商品房等存量住房调整为租赁住房向社会出租。

  鼓励个人住房租赁消费

  为鼓励个人住房租赁消费,《意见》明确,将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加大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力度、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制度等方式引导和激励。

  《意见》规定,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符合我市相关规定,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对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以货币为主,实物为辅,同时提高租赁补贴标准,鼓励和引导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建立与市场联动的货币补贴调整机制,实行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并举的保障模式。扩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覆盖面,形成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我市还将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等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意见》明确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完善对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对住房租赁企业或经营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通过IPO、债券及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融资,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强化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

  众所周知,租赁市场如果管理跟不上,会出现诸多安全隐患问题。为此《意见》从完善管理体制、完善新建或改建监管、完善管理政策法规、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四个方面来强化住房租赁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意见》指出,涉及到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各部门要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强化综合治理。公安、消防、住建、市容市政、规划等部门从流动人口管理登记、出租房屋治安隐患、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租赁住房中的违法建筑的清理和依法查处等方面履行职能、强化各自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到位。

  为加强对新建或改建租赁住房的全程监管,将制订新建或改建租赁住房租售管理细则,明确首次租赁期限最长期限,禁止通过“以租代售”方式变相进行分割销售或转让。

  同时,我市还将加快出台《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措施,明确住房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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