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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超市购物结账价与标签相差3元 索赔500元遭拒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8-02-12 09:27:00

  中国江苏网讯 昨天下午,市民荣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称,她2月9日在家乐福超市东环路店购买了一袋冰冻鱼柳,结账时价格与商品标签不符,她感觉这是价格欺诈行为,要求超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赔偿其500元,但遭到了拒绝。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消费者:标价21.9元的鱼柳结账时收24.9元

  荣女士告诉记者,2月9日,她到家乐福超市东环路店购物,当时购买了好多东西,也没注意,付完钱就回家了。到家后,荣女士根据小票记账时,突然发现购买的“巴沙鱼柳”被收了24.9元。这“个结算价格和冰柜上贴着的标签价格不相符。我明明记得鱼柳的标签价格贴的是21.9元。”荣女士说。

  随后,荣女士回到超市确认,发现价格标签确实是21.9元。荣女士到超市的服务中心进行询问,超市工作人员说可以退钱。“一包鱼柳,两个价钱,虽然只是多收了3元,但若消费者不去查看小票的话,不就一直被蒙在鼓里吗,诚信何在?超市应该要对此事进行道歉和赔偿!”荣女士很气愤。

  荣女士认为超市的这种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还查了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是她要求超市赔偿500元。不过超市对于她的赔偿要求并不认同。

  超市:属于工作疏忽愿给顾客5倍差价的赔偿

  昨天,记者来到家乐福超市东环店,在冷鲜冰柜旁,记者找到了荣女士购买的这款“巴沙鱼柳”,其价格标签

  显示为24.90元。

  家乐福超市东环店冷鲜柜负责人高先生告诉记者,“巴沙鱼柳”这种商品此前有个优惠活动,卖的确实是21.9元,但活动已经结束。“有时商品做了促销活动,还来不及置换价签,导致出现价位的“不统一”。之所以会出现这个问题,我们初步推断是因为疏忽,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更换价格标签。这是超市员工的失误,我们已经向荣女士道歉。”高先生说。

  高先生告诉记者,荣女士找到超市时,超市方面也表示愿意按照总部相关规定给她5倍差价的赔偿,也就是15元。同时负责荣女士来回的交通费用。“我们希望协商解决,可这位顾客坚持要求500元赔偿,超市是不可能做到的。”高先生说。

  消保委:不能认定超市属于消费欺诈

  到底超市是否属于价格欺诈呢?记者咨询了苏州市消保委调解员朱佳斌,他表示,根据《价格法》以下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价格欺诈:标签价、价目表等所表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对于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签价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都是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但大型综合性超市货物较多,工作人员难免出现疏忽。如果是超市故意写错原价,有主观故意行为,那应该是属于消费欺诈。但超市表示因为是工作人员失误,而且目前超市也已经更改了商品标签牌,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属于欺诈行为。“但超市存在一定责任,对消费者进行的5倍差价赔偿是合理的。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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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