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征求意见 10月1日起受理申请
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 邵群)《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今年10月1日起将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根据该试行办法,参保人员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不足6个月的;及身体状况稳定,距上次评估结论作出未满6个月的,商保机构或将不予受理其失能评估申请。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已正式对外发布。我市长护险服务形式包括医疗机构住院护理、养老机构护理、社区居家护理三种。根据规定,试行办法由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长护险的经办服务和管理,受其委托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失能等级评估,以协议方式委托符合要求的专业评估机构实
施。
该试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期失能,生活不能自理,需长期护理,在享受长护险待遇前,其本人或监护人自主选择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由选定的定点服务机构通过两种方式,提出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一种是向参保关系所在地商保机构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另一种是通过苏州市长护险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在线申请。
按规定,商保机构收到失能等级评估申请后,须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商保机构经初筛后符合条件的,录入长护险信息管理系统。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商保机构将不予受理失能评估申请:未参加本市长护险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不足6个月的;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身体状况稳定,距上次评估结论作出未满6个月的。
根据试行办法,失能等级评估达到中度或重度的参保人员,今年10月1日前已入住定点服务机构的,其长护险待遇自今年10月1日起享受;今年10月1日后入住定点服务机构的,其长护险待遇自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书作出后次日起享受。已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如失能等级发生变化,或不符合长护险支付条件的,定点服务机构及时向商保机构提出复审申请,商保机构审核后及时组织失能等级评估,调整或终止其长护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