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宣判三起涉毒案件
中国江苏网6月26日讯 今天是“国际禁毒日”,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提高群众拒毒防毒意识,常熟法院近日对三起涉毒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被告人石某因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金某因贩卖毒品罪分别获刑。
贩毒45克被判十三年
被告人李某今年40岁,2016年3月至7月间,他在常熟向吸毒人员李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共计1.85克。当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住处查获白色晶体16包,净重共计42.0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庭审中,李某声称,其住处的冰毒是准备自己吸食的,并非用来贩卖,但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他的狡辩显得苍白无力。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达45.0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运输毒品25克被判八年半
2016年10月18日下午,石某在从太仓购买冰毒返回常熟途中被民警当场查获,所驾轿车内藏有毒品白色晶体、褐色粉末共计4份,净重24.9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石某因吸毒于次日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九日,后转为刑事拘留。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运输,数量达24.99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以贩养吸瘾君子终入狱
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金某在常熟市虞山镇多次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
24.52克。
被抓后金某交代,他吸毒已有十多年,曾被公安机关2次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但金某并未就此悔改,还以贩养吸,最终落入法网。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明知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达24.5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冰壶、锡纸、电子秤、木勺子,由该局予以没收。
据了解,近年来吸毒人员呈现年轻化趋势,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年轻人精神空虚和价值观扭曲的不良社会现象;此外,随着电子支付方式的普及,毒品交易也变得越来越隐蔽。但是,毒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对于涉毒案件,常熟法院依法从严从重审判,2016年1月至今,常熟法院刑事审判庭共审结涉毒品犯罪案件71件,71人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