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最低工资标准提至1940元/月
中国江苏网6月25日讯 昨天,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20元,由原1820元/月调整为19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一类地区标准,由原15.5元/小时调整为17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近年来,我市通过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构筑起保障和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底线,有力促进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昨天,省人社厅公布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对此,我市迅速作出反应,充分结合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与省定一类地区的标准同步上调120元/月的调整方案。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在促进富民增收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于民,实现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促进我市实现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争当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先行军排头兵。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优质劳动力资源,更好地满足苏州市经济发展对劳动力资源尤其是熟练技术工人日益增多的需求,缓解用工缺口,提升我市劳动用工的综合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激励和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集聚更多的技术型、创新型人才。
市人社部门提醒,企业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须注意的是,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是加班加点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注意,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各级人社部门将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记者 陆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