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法院集中宣判贩毒案 毒品犯罪“以贩养吸”突出
中国江苏网讯 从2016年至今,吴中法院共审结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涉毒品犯罪案件33件,42人获刑。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震慑毒品犯罪,昨天下午,吴中法院对两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集中宣判。主审法官介绍,当前毒品犯罪以无业人员为主,以贩养吸现象突出,全社会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
贩毒14克获刑8年
2016年11月期间,徐某在吴中汽车站附近转悠,先后两次通过陈某向吸毒人员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合计14克,主要通过微信转账和收红包的方式收取钱款。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35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持毒52克被判7年
2016年10月20日,吴中公安分局民警在处理其他案件时,发现甪直镇一处公寓有吸毒人员居住。当天下午,民警突击前往该公寓检查,查获疑似毒品的固体可疑物9包及吸毒工具冰壶等物,并现场检测了居住于此的90后女子周某的尿液,结果显示,她的尿液呈阳性。经送检,其中8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物品净重为52.1克。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2.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