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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后苏州已制定2件地方性法规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4-20 10:54:00

  中国江苏网4月20日讯 2015年3月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当前,已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陆续开展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迈出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第一步。设区的市如何用好手中的立法权,制定出高质量、符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法规?昨天,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苏召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参加会议。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5省11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就开展地方立法工作进行了交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兆伟参加会议。

  苏州在1993年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就取得了地方立法权,24年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大批保障、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为推进公共管理的法制化和建设法治苏州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作为较早取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已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工作做法,在昨天的会上进行了交流发言。

  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我市已制定了2件、修订了2件、修改了9件地方性法规,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为57件。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紧紧围绕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先立后破、有序推进,每年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立法项目统筹协调,并注重突出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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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