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以后房屋买卖可能不需要审查婚姻状况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2-26 08:34:00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27日前,向苏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建议。
其中提到,
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查
《物权法》明确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条例》、《实施细则》、《操作规范》明确
除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以及婚内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上
加、减名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外
其余的不动产登记类型
均未要求提供当事人婚姻证明材料
也未要求审核查验当事人的婚姻状况
因此,对于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登记
或涉及不动产换证、补证等情形的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以登记簿、证书记载的权利人
合同载明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
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
当事人不再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