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6日讯(通讯员 张宽明 记者 于英杰)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耿万喜诈骗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耿万喜无罪。据悉,该案是第三巡回法庭自成立以来,再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审案件。
1986年6月25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耿万喜犯诈骗罪。1986年10月7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1985年,耿万喜以代购橘子罐头为由,将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3万元骗到四川省江津县果品公司,作为自己贩卖橘子的资金。经多方追款,至1986年3月追回赃款。对耿万喜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宣判后,耿万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耿万喜不服,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耿万喜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耿万喜并未实施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亦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也为履行合同做出努力,且案涉款项已于案发前返还。原审认定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本案原审于上世纪80年代,历经四级法院审理。本案的再审开庭和当庭宣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