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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修改计划生育规定晚婚晚育假取消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陈洁   2017-11-02 07:36:00

  对于一些准备结婚或者生孩子的年轻人来说,婚假、产假、哺乳假到底可以休多少天,他们都非常关心。昨日,南京市政府公布了《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其中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令)作出修改。

  记者看到,将《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令)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孩子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各持一本”。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修改为“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宣告无效:(一)生育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

  据了解,《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令)原来规定:“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此次修改,取消了原条款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据了解,原计生政策规定,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全国修订计生条例的省份都取消了原本对符合晚婚条件的夫妻予以晚婚假奖励的规定,并对婚假作出了调整。南京晨报记者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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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