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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
2019-06-11 07:1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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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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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苗津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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