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