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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9-06-11 07:1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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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推进基层人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工作委员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在常务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和社会发展、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实事办理等方面的工作报告,对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的工作开展监督。

  (四)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五)为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意见,督促街道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活动;组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协助常务委员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七)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八)承担街道辖区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罢免、补选的有关工作。

  (九)听取并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指导街道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

  (十)承担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并可以设副主任一人至二人,设委员三人至七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主任应当从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定的事项。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需要设立办公室;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在人大街道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街道辖区内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提出的意见、建议,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督查反馈。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不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常务委员会后,向代表通报。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代表活动、代表联系群众、代表接待选民、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制度,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建设和管理代表工作平台。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近编入工作平台,定期参加活动。街道辖区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在工作平台联系、接待人民群众。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如实记载代表履职情况。

  人大街道工委管理服务代表履职的网络平台。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同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联系工作。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同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街道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参加;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可以对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由常务委员会下拨,人大街道工委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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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苗津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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