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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司名义买的车不能“三包”?维权时发现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21-01-09 07:4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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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红圈处为汽车发动机故障灯常亮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板以自己公司名义购买汽车,但实际上是自己在用车,谈不上是办公车辆。这样的车辆,适用“汽车三包”规定吗?

常州市民杨女士最近就遭遇了这样的“烦恼”,花了120多万买的油电混合的豪车频繁出现故障。最关键的是,4S店负责人提到,“汽车三包”规定是针对家用车辆,杨女士的车是以公司名义购买,本身不适用“汽车三包”规定。为此,她求助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希望帮她讨个说法!

记者 张斌

市民求助

花120多万买保时捷,两个月四次故障

“我的车买了两个月,多次故障了!”1月6日,常州市民杨女士求助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希望帮她维权。原来,她花了120多万买的油电混合版保时捷卡宴仅仅两月余,就频繁出现故障4次!

2020年10月份,杨女士在位于武进区湖塘的保时捷中心4S店买了一辆卡宴。杨女士说,10月28日提的车,11月15日她开车从常州去宁波的高速路上,车子方向盘边上的显示屏突然出现黑屏。此后又连续出现6次黑屏,每次黑屏持续时间5分钟。

11月22日早上8时许,杨女士准备开车上班,发现车子电瓶没电,车门打不开,用机械也无法打开。4S店安排一位工作人员到场,通过外接电源充电才得以启动,后将车子开到4S店进行了3天的维修。

12月6日,车子出现发动机故障灯报警和车子抖动的情况。这次,车子送到4S店修了4天。让杨女士没想到的是,到了12月9日,车子再次出现故障灯持续报警。“好好的新车,三天两头往4S店送,这算怎么回事?”杨女士气愤不已。她说,她和4S店几次沟通,也都不顺利。

今年1月6日,杨女士将车子开到4S店。记者在现场看到,杨女士车子发动机故障灯仍然亮着。她告诉记者,她的车子是混动的,2020年12月28日晚充满电后就放在那儿,到今年1月2日去准备开车,发现电漏得只剩一格了,现在电已经充不进去了。

4S店回应

车子不在“退换车”范围,提议“换车”没谈妥

1月6日上午10点,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陪同车主杨女士来到常州保时捷中心4S店内。保时捷CRM(客户关系管理)经理和售后服务经理接受了记者采访。

据这两位负责人介绍,对于杨女士车辆反映出现的问题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对此常州保时捷中心4S店并不回避。前面的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现在存在的问题是车辆发动机故障灯常亮和无法充电的情况也是可以解决的,是一个设备出现了故障,被烧毁了,更换即可解决问题。

两位负责人还说,国家有汽车三包规定,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中就有明确更换或退货的条件。但是是针对家用车辆,杨女士的车是以公司名义购买本身不适用“汽车三包”规定,即便按照“汽车三包”规定,杨女士的车辆也没有达到更换或退货的条件。

“考虑到杨女士的车确实是新车,也确实存在种种问题,当时4S店也提议过可以换车。但是双方一直没有谈妥。原因是车型及费用无法达成共识。”据两位负责人介绍,。

“杨女士车现在开了7000多公里。按照一个折旧的费用,从换车角度来说,目前4S店能给出最大的让步就是93万回购,购置税由4S店补偿,一些能拆下来的车装潢补给杨女士。”两位负责人表示,杨女士当时买车4S店是有活动的,裸车价格当时95.7万多,一套算下来,换车大概折损费用5.7万元左右,包含贴的膜以及一个PSP保养套餐等。因此他们觉得4S店已经是很有诚意来解决这事了。但是对此,杨女士却觉得羊毛出在羊身上,担心4S店换车会加价,她无法接受。

初步共识

4S店再次维修

额外补偿两万元券

最终,在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的努力沟通下,双方达成初步共识,杨女士选择再相信一次4S店,更换OCB高压充电器装置,4S店帮助杨女士在充电桩上再加装一个稳压器。4S店方面表示,他们对自己的产品有信心,这次维修后,应该不会再出现故障。在此基础上,给予杨女士4年不限公里的质保期,也就是延长一年质保期并且不限公里。此外,再补偿两万元的代金券。

公司购买车辆适用“汽车三包”吗

观点一:

公司车辆不适用“汽车三包” 也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否确实如4S店方面所说,企业购车不属于“三包”范畴?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丁毅律师表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了“汽车三包政策”,针对的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是不包括在汽车三包范围内的。

那么企业购车算“消费者”吗?对此,丁毅律师表示,我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概念,对单位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学术界存有较大的争议。绝大多数学者倾向于消费者仅限于社会个体成员,反对将单位纳入《消法》调整,认为消费者指的是“为自己和家庭生活消费的目的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只有少数学者赞同单位是消费者,认为,“消费者不能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也应包括法人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

他认为,单位不属于消费者。单位虽然也可以订立买卖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订立有关服务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务,但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单位可以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但不能作为最终的消费者。

观点二:

不能因为以公司名义购车

4S店就降低质保要求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板为了抵税,以自己公司名义购买汽车,但实际上就是自己在用,并没有给单位办公用。这样的车本身是非营运性车辆,甚至都谈不上是办公车辆,这就不应该简单地来看待车辆仅仅是公司名义买的,就不适用‘三包’的问题。难道车辆本身存在质量缺陷,就因为是公司名义买的,4S店就不需要负担退换货的责任了?”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王进律师认为,“汽车三包政策”中的条款都是在明确车辆存在哪些问题时可以进行退换货,这个法规本身是针对有质量问题车辆的,而不是针对个人买还是公司买的。

王进律师表示,虽然4S店可以拿“汽车三包政策”来“搪塞”企业购买的问题车辆。但这不应该成为4S店的“免责金牌”。购买主体的不同,不应作为4S店区别对待的理由,更不应成为汽车质量要求标准的不同。4S店不能因为购买人身份的问题,就降低对质量保障的要求。

处理纠纷有“四种途径”

那么这事究竟该如何解决?律师们表示,目前看来有四种途径:1、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2、可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3、可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4、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标签:汽车三包;女士;公司名义
责编:吕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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