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名为“小美人”的泰迪犬在淮安一家宠物店内做洗护、修剪过程中,被宠物店内一只阿拉斯加大型犬咬伤,后经宠物医院急救无效死亡。泰迪犬主人为此将宠物店起诉到法院,要求宠物店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6625元。经过两次开庭,26日,经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速裁庭调解,宠物店一次性赔偿泰迪犬主人一万元,并书面致歉。 通讯员 王淑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朱鼎兆
今年9月12日上午,泰迪犬主人将“小美人”送至该宠物店进行洗护修剪,但是,当主人再去接狗狗回家时,却久久不见“小美人”出现。就在主人焦急等待时,一个不好的消息传来:“小美人”在宠物店内被一只寄放在此的无证阿拉斯加大型犬咬伤,送宠物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与宠物店协调各项赔偿事项没有达成一致,泰迪犬主人将宠物店起诉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要求宠物店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6625元。清浦区法院速裁庭张树维庭长告诉记者,该案主要的争论焦点有两方面:泰迪犬的实际价格以及是否应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记者在泰迪犬主人写给法庭的“精神损害情况说明”中注意到,这只泰迪犬他们已养了8年,而且泰迪犬的出生日期与其女儿是同一天,两页纸的字里行间充满了主人对“小美人”的不舍、自责以及“小美人”死后对他们家人尤其是其女儿所造成的打击。那么,“小美人”主人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有法可依?据张树维庭长介绍,现在许多人都在饲养宠物,随着时间的推移,宠物也成为他们家庭一成员,甚至成为感情寄托。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树维庭长告诉记者,本案是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泰迪犬主人并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购买泰迪犬的金额,所以对泰迪犬主人实际损失难确定。
关于精神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张树维庭长告诉记者,因宠物属财产范畴,该泰迪犬并不具有人格利益,虽然泰迪犬主人因饲养它而产生较深感情,但其据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泰迪犬主人的代理律师——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黄欣安认为,宠物属于财产范畴,但宠物主人因饲养而投入了较深感情,该犬作为宠物主人生命历程的见证者对其具有特殊纪念价值,其死亡必然对宠物主人及家人身心造成一定损害,宠物在和饲主的长期相处中,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饲主的家庭成员,具有一定程度的人格象征意义,宠物店应当赔偿“小美人”主人精神损害金。最后,法院调解,宠物店店主愿意一次性赔偿泰迪犬主人各项经济损失一万元。
“本人郑重承诺,此次案件所收到的赔偿费用,本人将全部捐赠至慈善机构,诉讼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也将由本人个人承担,不在赔偿费用中扣除!”在案件审理期间,泰迪犬主人称,要将此次获赔的钱款全部捐赠,同时他们也呼吁相关部门对饲养宠物及宠物发生意外后关于精神损失部分进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