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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无法复工或被隔离,工资怎么算?省高院发布权威意见
2020-08-25 19:40:00  来源:​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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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记者 王心婷) 受疫情影响无法复工,工资怎么发?隔离中,工资如何算?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算工伤吗?……受疫情影响,越来越多的劳动纠纷层出叠见,面对这种特殊形势下产生的新劳动争议,8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司法厅共同发布《关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用人单位发展,给出了多元化的指导意见。

因疫情无法复工,停工期间工资怎么发?

受疫情影响,春节假期结束劳动者仍未复工,停工期间劳动报酬如何发?《意见》指出,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工资应参照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支付。若劳动者停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一般支付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可以不支付交通、伙食补贴等款项,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停工时间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网络上班和远程办公,工资怎么算?

疫情期间,通过网络或者电话远程办公成为不少用人单位的首选,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如何保障?《意见》中指出,通过灵活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应享有正常的劳动报酬。若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未能在六个月内补休,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息日工作的双倍工资。

被隔离无法工作的,工资怎么算?

因医疗机构或者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隔离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应予支持。

工作期间被感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疫情期间,工作在一线的劳动者面临着最大的感染风险,因工作而感染新冠肺炎,后续谁来保障?《意见》中表明: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冠肺炎而死亡,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复工后拒绝返岗,可解除劳动合同

当用人单位符合规定可以复工,但劳动者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这种情况怎么办?《意见》中给出答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针对故意隐瞒,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疑似、确诊劳动者,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劳动者无权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有解除的权利,当然也有履行的义务。当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情况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时,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到期的,应当顺延至上述期限结束。

促进企业发展,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

疫情影响到的不仅劳动者个人,还有面临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当用人单位面对生产经营困难,可以如何自救降低损失?《意见》中针对这一现象给出答案:可以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降低薪酬待遇、延期支付工资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若劳动者请求支付该期间劳动报酬差额,一般不予支持。此外,疫情期间,还允许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

若疫情期间需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若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特殊,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进行计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

践行“枫桥经验”,多元化解劳动争议

《意见》中,除了细化疫情下新劳动纠纷的审判标准,还为各司法部门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方向和要求。

《意见》针对涉疫情劳动争议的处理,拟定了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通过“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机制、“无讼村居(社区)”创建、“互联网+调解”和“江苏微解纷”平台以及“非诉讼服务分中心”等开展劳动争议化解工作,践行“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在萌芽时期就能及时化解,在当地就能妥善解决。

《意见》还强调,要树立全程调解理念,将调解贯穿仲裁、诉讼全过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会干部、企业代表等促进调解的作用,高效、和谐地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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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路航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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