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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警开展电动自行车 “百日整治”专项行动
2020-08-11 08:4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宁交轩 姚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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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从即日起至11月底,南京交管部门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百日整治”专项行动。针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佩戴头盔、涉牌违法、非法改装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从严管理,首违必罚。

南京电动车总数逼近500万

目前,南京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量已达483万,电动车是南京第一大交通工具。但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由于守法意识不高、安全意识不强,导致交通事故多发,据南京交管部门统计,2019年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在全市占比49.9%,闯红灯、逆向行驶、驶入机动车道这三项交通违法行为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升交通安全文明守法意识,近期南京交管部门对多起涉电动自行车典型交通事故进行分析,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

路口红灯不能闯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5条,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50元罚款。

【事故回放】6月30日早上8点30分,王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在341省道云翠路路口,遇红灯见没有直行车辆通行,便由南向北闯红灯横穿马路。此时,东向西直行绿灯还剩10秒,由于受到中间隔离绿化带以及左转弯等待车辆遮挡视线,王某闯红灯至马路中间时,正好一辆由东向西绿灯直行的轿车出现,此时已经来不及刹车,径直撞向了王某驾驶的三轮车。事故造成王某不治身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交警提醒】“我看马路上没有车我才闯的”“这马上就变绿灯了,我就抢先了几秒”这些都是民警在执法时经常听到的闯红灯的理由和借口。可是在交通事故面前,没有借口,只有惨剧。

停车等红灯不越线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8条规定,非机动车遇红灯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等候。《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5条规定,非机动车停车越线的,处以20元罚款。

【事故回放】5月11日早晨7点45分,江北新区葛中路园西路路口,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看到前方红灯后并未将车停在停止线后方,而是继续向前缓慢移动。此时同向一辆正常右转的大货车,由于受到视线盲区影响,并未察觉到右侧电动自行车的存在。随后在大货车右转的过程中将越线等候的杨某连人带车碾轧,杨某最后不治身亡。交警认定,杨某承担这起事故主要责任。

【交警提醒】大型车辆往往轴距较长,在转弯的过程中不但盲区较大,而且存在前后轮的转弯内轮差。大量电动自行车在路口越线停车,不仅影响正常通行秩序,更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机动车道不横穿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5条,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

【事故回放】3月24日11点,朱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在葛中南路仁锦街路口,突然越过地面导流线横穿马路,与一辆飞驰而过的黑色轿车发生正面碰撞。事故造成朱某当场身亡,交警认定朱某违规横穿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交警提醒】横过马路前应当注意观察,突然横穿机动车道极易造成交通事故。

正向行驶不逆行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35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5条,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以20元罚款。

【事故回放】5月24日晚上8点,鼓楼区清凉门大街慢车道内,卢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与一辆逆行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卢某受伤。民警调查发现,穆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一路逆向行驶,卢某虽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但是车辆非法加装了棚架对视线也有一定的遮挡。民警随后认定逆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穆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卢某因非法改装车辆遮挡视线承担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非机动车道位于机动车道右侧,为单向通行车道。这意味着,一条非机动车道仅有一个行驶方向,不得双向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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