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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了10条“江鲜”,为何没被起诉?
2020-07-09 09:3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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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讯 “感谢检察官给我这次机会,这个教训我会永远记住,现在我明白了国家禁渔政策的良苦用心,我会用实际行动,挽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7日下午,一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不起诉公开宣告仪式,在被不起诉人的所在村举行。当事人当场认错,并自愿购买了百斤鱼苗放生。通讯员扬开检

记者陈咏

综合考虑,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3月29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明知长江水域属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仍驾驶自备的钢质挂桨船,使用禁用渔具在长江扬州段润扬大桥水域捕鱼。在润扬大桥上游400米左右长江北岸河口处布下一张刺网,捕获长江刀鱼5条、昂刺鱼3条、鳊鱼2条。当日,吴某某非法捕鱼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获。

承办检察官、扬州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田庆生审查后认定,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考虑到吴某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损害后果较小,且此次犯罪属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案释法,村民们表示“触动很大”

扬州开发区检察院邀请了被不起诉人所在村镇干部和群众代表,参与和见证了不起诉公开宣告仪式。活动现场,田庆生检察长介绍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罪标准,着重强调了“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水域10年禁捕”的最新政策。随后,检察官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以案释法,对旁听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参会村民纷纷表示,此次公开宣布不起诉对自己触动很大,“没想到砍几棵树、捕几条鱼也是犯罪,身边的真实案例让我们懂了法,今后必须守法,严格遵守禁捕制度。”在场的村民老张说。

经过检察官耐心细致说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表示服从决定,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感谢检察机关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吴某某表示,自己自愿购买百斤鱼苗放生。随后,检察官和吴某某一起来到长江边,将上千尾鱼苗放生。

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

“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对吴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只是在刑事上不再对其犯罪行为进行追究,下一步我们将会与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联系,移交相关线索,建议由行政主管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也会对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督促与监督。”田庆生告诉记者。

“惩罚犯罪并不是唯一目的,让受损的生态恢复往日的生机,才是初衷。”检察机关表示,对于吴某某一案,检察机关不是不诉了之,还将担负起公共利益代表的责任和使命,促进行政机关更好地依法履职,让违法者充分认识自己的过错,不敢再犯,这个不起诉决定才真正体现出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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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雨扬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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