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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私自买手机家长起诉店家 法院审理后判决退机退款
2020-01-01 07:15:00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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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岁男孩独自到商家店里花850元买了一部手机,较真的家长得知后找到店家要求退机退款,理由是店家不该把手机卖给未成年,交涉无果后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现代快报记者从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0日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法院判决商家退还850元,孩子父母将手机返还。

  陈德严 刘国庆

  2017年7月24日,李明(时年11岁)拿着爷爷奶奶平时给的零花钱,独自到常州某通讯器材商行买了一部手机,付了850元。卖手机时,店方经营者喻毅出具了手机销售专用票据一张,但是没有核实李明的年龄、身份等情况。手机的保修须知载明,所购新机7天内若有质量问题经公司检测后包换新机等。

  李明买了手机回到家中,父母得知后找到店方,认为店主喻毅不应该将手机违法出售给没经家长同意的未成年人,要求退机退款。

  喻毅则认为,店里出售手机没有违法,况且手机已经拆封,不同意退货。李明的父亲李钊见协商不成就报了警,民警处警时作民事纠纷调解处理,但没有结果。李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没有结果。

  2017年8月,李钊以李明的名义向钟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店主喻毅,要求其退货退款,并支付诉讼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往返交通费合计3950元。庭审中,李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喻毅则不同意支付原告方所主张的赔偿损失费用,但愿意在手机无破损的情况下,退还购机款600元。

  法院判决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李明在买手机时年龄为11周岁零2个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对于购买近千元的手机这一民事行为,其显然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和对产生后果的预见能力,更不能充分预见和负担其后必然产生的手机通信消费等支出。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其年龄、智力等所能承受的范围,又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因此,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产生合同效力。而在该案中,李钊得知李明购买手机后一直持反对态度,拒绝对合同进行追认,并坚持要求退货退款。因此,李明、喻毅间的手机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李明应向被告返还所购手机及附件,喻毅应向李明返还购机款项。作为原告方,李明的父母疏于对孩子掌控财物、消费行为的监督管理、教育引导。作为被告方,喻毅没有认真审核李明的年龄及求学状况,准确审视李明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因此,对于涉案手机买卖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法定代理人李钊在本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被告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诉讼费等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喻毅返还李明手机款850元,李明返还手机。

  (当事人均为化名)

标签:手机;国庆;返还
责编:李旸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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